2008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人社部发[2008]78号
关于2008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资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对2008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资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各科合格标准为60分(各科满分为100分)。
二是各地要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官的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并于11月20日前送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备案。备案数据是颁发资质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标准,并抓紧做好后期考试中资格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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