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第2张

协调制度根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和地位,将国际贸易中多种多样的商品分为若干类别、章、亚章和商品组。为了使人们在对各类商品进行分类时有所遵循,并使各类商品在协调制度中准确地归入适当的税(晶)目下,在分类上不发生交叉、重复或不一致,协调制度总结了商品分类的一般规则,将其列为规则,并使之成为协调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这就是协调制度的总分类规则。
协调制度中有六个分类通则,下面逐一介绍:
1。规则1
(1)内容类别、章节和子章节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应根据税目条款及相关类别注释或章节注释确定。税(项)、类注释或章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的,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规则的解释与适用规则1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出“类、章、子章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并将这些货物分为类别、章和子章。每个类别、章节或分章节都有一个标题,尽可能精确地列出所包括货物的范围。但是,要把几千万的商品归类到目录里的几千个子项里,并不容易。为了找到适当的税收(商品)项目编号,商品的类别或章节将被汇总并列出该类别或章节的标题。但在很多情况下,归入某一类或某一章的商品种类非常多,以至于类、章、分章的标题无法全部列出。所以,大类、章、分章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并不是分类的法律依据。例如,第一类的标题是“活动物;动物”,顾名思义,应包括所有活动物及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不包括税则(产品)9508号中的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供巡回展览的活动物,也不包括第八类中的生皮、毛皮,第十一类中的丝、毛、动物细毛或粗毛,第十四类中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再比如,第六十二章的标题是“非针织或钩编服装及服装辅料”。根据标题,本章不应包括针织品或钩编品,但税(货)6212号列出了包括针织或钩编胸衣在内的物品来源。
其次,该规则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归类,应当根据税目(商品)和有关的类目注释或者章节注释确定。“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只有由税(货)
目、类注或章注确定的分类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分类;其次,许多商品可以根据目录的规定直接归类,而类注和章注的作用是限定类、章、税(晶)目的商品范围。在协调制度中,常用的限量方法如下:
1。定义方法:定义税(货)的范围,解释部分商品的含义。例如,第72章注1 (5)对不锈钢的定义是:按重量计算,碳含量为1.2%或更低,铬含量为10.5%或更高的合金钢,不论是否有其他元素,符合上述定义的都列为不锈钢。
2。列举:列举典型事例的方法。如第三十九章注二第(十七)条“本章未包括的”:第九十章的物品(如光学元件、眼镜架、绘图仪器)。
3。详细列举法:通过详细列举具体商品名称,明确税(货)目的具体范围。如第三十章注4:规定只详细列出可归入税(货)目号3006的货物,共列出10种,以限定此税(货)目号的范围。
4。排除法:将不能归入某一税目号、某一章或某一类的若干商品,用一个排除条款列明。例如,第11类纺织原料和纺织制品的注释1列出了21种不能归入该类的商品。
另外,有些笔记结合了上述方法。例如,一些注释不仅对其进行了定义,还列出了一系列包含或排除的商品,从而使范围更加明确。比如第40章“橡胶及其制品”注4中“合成橡胶”的定义。
第三,规则1说明了税目、类目注释和章节注释与其他分类原则的关系,即明确了商品归类时,税目和任何相关的类目、章节注释是最重要的,必须首先遵循。例如,第31章肥料的注释规定,本章中的某些税(晶)目仅包括某些货物,因此根据通则2 (2)不能将这些税(晶)目扩展到包括未包括在本章注释中的货物。只有在税(晶)目和类别及章注中没有其他规定时,才可按通则2、3、4、5办理。
二。第2条
(一)内容1。税(货)项所列货物,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不完整或不完整产品具有完整或完整产品的基本特征,应视为包括该货物的不完整或不完整产品;也应视为包括货物的完整或成品(或零件或拆解零件)。
2。列在税(货)目中的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结合的材料或物质,由列在税(货)目中的某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材料或物质,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按规则3归类。
(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规则二旨在扩大货物税(商品)项目的范围。
规则2 (1)的第一部分扩大了某些制成品的征税(货物)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还包括物品的不完整晶体或半成品,只要它们在检查时具有完整晶体或成品的基本特征。所谓“不完整的水晶”,就是一篇文章的主要部分都在,但缺少一些非关键部分,比如一辆车缺了门,没有座位等等。所谓“半成品”,是指已经具有成品的形状和特征,但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需要加工后才能使用,比如机器零件的毛坯,而半成品(比如常见的杆、板、管等。)不具备成品基本形状的,不应该作为“毛坯”(半成品)对待。
规则2 (1)第二部分规定,整块水晶或成品的未组装或拆解部分归入组装货物的同一税目(商品)号。所谓“查验时未组装或者拆卸的部件”,是指其部件可以通过简单的紧固件(如螺钉、螺母、螺栓等)组装起来的货物。)或通过简单的组装方法,例如铆接和焊接。货物以未组装或拆解的形式送检,通常是因为包装、装卸或运输的需要,或为了包装、装卸或运输的方便。该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卸形式提交检验的未完成产品或半成品。只要它们符合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就可以作为完整的晶体或成品对待。例如,税号(产品)8470所列的电子计算器,不仅包括无任何零件的未组装电子计算器成套设备,还包括已组装的电子计算器或无某些非关键零件(如垫圈、导线、螺钉等)的未组装电子计算器成套设备。).
鉴于第一至第六类商品的范围有限,规则2 (1)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即第三十八章及以前各章所包含的商品)。
规则2 (2)是关于混合和组合材料或物质的分类,以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物品晶体。这部分内容有两层意思。一是指税目(货物)号中所列的某种材料或物质,不仅包括单纯的材料或物质,还包括以这种材料或物质为主要成分,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结合而成的货物;二是指税目(水晶)所列的由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水晶,不仅包括仅由这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物,还包括主要由这种材料或物质构成,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混合的商品水晶。这样就扩大了税(货)目所列的适用范围,但适用条件是增加的东西或组合的东西不能改变原有货物的特征或性质。比如在鲜奶中添加适量的维生素A或D,鲜奶就不是纯牛奶,而是一种混合物,但并没有改变鲜奶的基本特征和性质,所以仍然归类为鲜奶。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税(税)目规定和类、章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即在遵守通则1的前提下),才能适用本规则。
如税(货)1503号列出“液体猪油,未混合”,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则。
在本规则的末尾规定,混合和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晶体,如果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
,则必须按照规则3的原则进行归类。
三。第三条规则
(一)内容当货物根据第二条规则
(二)或任何其他原因看似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1。列出的更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出的税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货)目是4: t-~ GDG或组合货物中所含的某些材料或物质,或零售包装中的某些货物,即使其中一个税(货)目对该货物的描述更加全面和详细,这些货物在税则(货)目中的列名也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部件组成的合成物以及零售成套货物,如果不能按照规则3 (1)进行分类,则应按照在本款适用条件下构成货物基本特性的材料或部件进行分类。
3。如果货物不能按照规则3 (1)或(2)归类,则应按编号顺序归入它们能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货物)。
(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对于根据规则II (II)或其他原因似乎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物,该规则规定了三种分类方法。这三项措施应根据它们在本规则中的应用顺序来应用。据此,规则3 (3)只有在不能根据规则3 (1)和(2)两款进行分类时才能适用。所以他们的优先顺序是:(1)具体上市;(2)基本特征;(3)从后面分类。同样,只有在税(货)目和类、章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一规则。如第97章注4(2)规定,根据税目(商品)项的规定,可归入税目(商品)9701至9705或9706之一的商品,应归入9701至9705中相应的税目(商品)项,如手绘。
规则3 (1)是指当一个商品似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我们要比较哪个税目描述更详细具体,更接近要归类的商品。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税(品)8509号“家用电器”和税(晶)8510号“电动剃须刀”。显然,后者比前者更加详细和具体。电动剃须刀虽然也是家用电器的一种,但仍应归入税(晶)8510号第二,不同种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汽车用簇绒地毯,似乎都涉及到了税(项)号。一个是税号(项)8708“机动车零部件”,另一个是税号(项)5703“簇绒地毯”。相对而言,税目(项)号5703“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仅指混合或组合货物中所含的某些材料或物质,或者零售包装中的某些货物名称,即使一个税目比其他税目更全面、更详细,也应当将这些货物在税则项下的列名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规则3 (2)列出货物。
规则3 (2)涉及不能根据上述规则分类的混合物、组合货物和零售包装。如果构成其主要特征的材料和部件能够被识别,则应根据这些材料或部件进行分类。但对于不同的商品,决定其墓葬特征的基本因素会有所不同,需要具体分析。商品的基本特征可以根据性质、价值、重量、体积等来确定。所包含的材料或零件,或综合考虑许多因素,如所包含的材料和货物的主要路线。
本款所谓“不同部件的组合”,既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形成实际不可分割的整体的商品,也包括部件可以相互分离的商品,但这些部件必须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通常不单独销售。比如用一个特制的架子(一般是木头做的)和几个空形状和规格相匹配的调料瓶作为家里的调料架。这种组合货物的所有部分通常包装在同一个普通包装中。
四。第四条
(1)内容物不能按上述规则归类的货物,应归入最相似的税目。
(二)规则的解释与适用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任何目录都不会因形势的发展而不适应形势。因此,当一种新产品出现时,列入协调制度的商品已被明确包括在内。为了增强协调制度的适应性,帮助解决各种疑难问题,本规则规定,如果货物不能按照规则1至3归类,则应归入最相似的税目。但是,商品的“最相似”
取决于许多因素,如名称、特性、用途、功能、结构等。因此,在实践中很难适用这一规则。如果必须使用这个规则,分类方法是先列出最相似的税目,然后从中选择最合适的税目号。
五、规则五
(一)内容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物的归类:
1 .制作特殊形状只适用于盛放某件物品或一套物品,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相机盖、乐器盒、枪套、绘图乐器盒、项链盒等类似容器。但是,如果它们与装载的货物同时进口或出口,本款不适用于构成整件货物基本特征的集装箱。
2。除规则5 (1)规定的情况外,与装载货物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用于包装此类货物,应与装载货物一起归类。但是,显然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规则第5 (I)条仅适用于符合下列要求的集装箱:1 .如果把它们做成特定的形状或形式来盛放某一件物品或一套物品,即根据所要盛放的物品进行特殊设计,有的容器还做成所盛放物品的特殊形状;2.适合长期使用,即容器的使用寿命与内容物相称。这些容器在不使用时(例如,在运输或储存期间)也起到保护物品的作用;3.与装载物品一起送检的,无论是否为运输方便与装载物品分开包装,单独送检的集装箱归入其所属的税(晶)号;4.通常与内容一起出售;5.集装箱本身并不构成货物的基本特征。容器本身只是货物的包装,无论从价值还是功能上,都是从属于货物的。例如,装有黄金首饰的木质首饰盒应归入税(货)号7113,装有电动剃须刀的皮箱应归入税(货)号8510,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构成货物基本特征的容器,如装有茶叶的银茶叶罐。整批货物的基本特征应与装载的货物分开分类。银罐和茶叶分别归入税(晶)7114号和0902号。规则5 (2)实际上是对规则5 (1)的补充,它适用于明显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这些材料和容器都是一次性商品包装。当它们被报给海关检查时,它们必须与货物包装在一起。货物开封后,包装材料和容器不能再用于原来的用途,如包装大型机械设备的木箱、玻璃器皿的纸箱等。,应与内容一起分类。但是,本款不适用于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制容器。六。规则六
(1)某税(商品)目下各子目中内容商品的法律分类,应根据子目规定或相关子目注释及上述规则确定,但子目比较只能在同一层次进行。除非协调制度的条款中另有规定,相关的类别注释和章节注释也适用于本规则。
(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规则6是专门为协调制度子目中的商品分类而制定的。它有以下含义:1。上述规则1至5经必要修改后,也可适用于同一税目(水晶)下的各级子目。
2。规则6中提到的“同号级别”的字幕是指5位数级别或6位数级别的字幕。因此,当根据规则3 (1)考虑同一税项(crystal)
项下一件物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位数子目的分类时,只能根据相关五位数子目所列的名称进行比较。只有在确定了哪个5位小标题更具体,并且小标题又细分为6位小标题之后,根据相关的6位小标题规定,文章才能被认为是这6位小标题中的一个。例如,棉染平布每平方米重180g,先确定该商品的4位税(货)号为5208,再比较其所属的5位子目中所列名称哪个更具体,最后比较6位子目的规定,确定该商品应归类为520832。”本细则所称“除条文另有规定外,是指课、章注释与子目或子目注释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例如,第71章注4 (2)规定的“白金”的范围就大于本章注2规定的范围。解释子目711011和711019的商品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2的规定,而不是本章注4 (2)的规定。
3.6位子目水晶范围不得超过所属5位子目范围;同样,5位副标题的范围也不能超出其所属的税(商品)类。因此,只有将货物归入适当的4位税目(商品)类别后,才能归入适当的5位或6位子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优先归入5位类别,其次才是6位类别或子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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