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与报关程序相关的海关事务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与报关程序相关的海关事务,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与报关程序相关的海关事务,第2张

一、海关担保
(一)海关担保的含义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收发货人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理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依法提供与其法定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货物。
(二)海关担保的范围。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海关保函:
(1)海关归类或者估价不清,无法办理相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行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报关时,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无法交验,但货物已经到达口岸需要提货或者装船,收发货人请求海关先行放行货物后再提交相关单证的;
(三)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但货物已经到达口岸,急需提取或者发运,收发货人请求海关延期办理进出口税款缴纳手续的;
(4)应税货物,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请求延期缴纳税款的;
(5)暂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 D A单证册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六)经海关同意,将海关不予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场所;
(七)进口保税货物;
(八)特殊情况下,向海关申请将海关不予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场所;
(9)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要求放行涉嫌违法但未依法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义务担保另有规定的。
2。其他特殊情况下担保的适用。根据《海关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担保的设立另有规定的,也适用于海关事务,主要包括:
(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有明显的纳税期限。
(二)申请扣留或者放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
(三)进口被裁定存在倾销和补贴的产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宣布要求提供担保的决定的;
(4)涉嫌违法,但不能或者不便拘留的;
(五)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无固定住所的当事人,不服海关处罚决定或者在出境前未缴纳罚款、违法所得以及依法追缴的货物、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3。以下情况不允许担保放行:
(1)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提供许可证而不能提供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形。
(三)关务保障要点
1。主要担保方式
(1)人民币,自由兑换货币的担保,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支付我国一切公私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并挂牌的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金。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的保证①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封套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有两种。
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出票人持有的票据。
③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④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⑤存单是指储蓄机构向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其债权的文件。
⑥此外,该可保权利还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①,即法律担保,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函不为特定财产担保,而是以担保人的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担保人应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因此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②对于A D A跟单信用证项下进口的货物,担保协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可以作为担保人,为展品等临时进出口货物提供保函担保。
2。保证期限。暂时进口货物收取保证金的期限为6个月。到期仍不能出境的,必须提前申请延期。最长延期6个月。延期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别批准外,不再延期。延长期内,自第7个月起,按每月1/48征收进口税;其他货物的保质期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二。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运用自己的知识和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因此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将智力成果称为“财产”或“财产权”,是指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具有财产的性质,只有经权利人同意,他人才能使用这些成果。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再生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1。版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晶体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信息的专有权。
以上权利都属于“私权”的范畴。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海关法规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海关经验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并规定禁止侵犯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三)申请海关保护和知识产权备案
1。备案申请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所有人在中国没有营业场所或者办事处的,应当委托其在中国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共享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之一已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的,其他权利人无需再次提出申请。
2。提交备案申请书及所附文件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性质和商品种类,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附验所需文件。除规定事项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保证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送审的外文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还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包含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实物照片或者样品。
3。备案审批和发证。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后,向权利人出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明,向未提出备案申请的其他权利人出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权利人申请采取保护措施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理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将书面通知权利人并说明理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将撤销备案:①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被宣告无效;②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③备案人放弃其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④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错误,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导致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⑤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⑥其他应当注销备案的情形。
知识产权转让后,受让方要求继续保护转让的知识产权的,可以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
(四)申请保护措施
1。申请保护措施相关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请求海关对即将进出境的侵权嫌疑货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要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和海关备案号;
(二)侵权嫌疑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场所;
(3)涉嫌侵权商品的名称和规格;
(4)涉嫌侵权货物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发货人等。;
(5)关于侵权的证据;
(6)请求海关采取措施;
(七)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应当使用中文。
相关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除填写书面申请外,还应当附上与侵权嫌疑货物有关的实物、图片或者其他证据,同时出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明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时,未事先向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2。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保证。相关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明确请求海关扣留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涉嫌侵权货物,并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担保。
3。权利人要求撤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当在海关作出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三。海关行政裁决
(一)海关行政裁决制度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海关管理法律制度。有关当事人要求海关按照一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关海关法的适用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从而保证海关法律制度实施的可预见性、统一性和透明度,方便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便利合法进出口,提高效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海关法律制度。
由于海关法律制度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法律制度,很难以非常容易理解的书面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界定所有法律问题。
在海关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海关还是当事人都会遇到大量的难题,如进口货物的归类、贸易管制措施的适用、原产地的确定、估价(完税价格要素的确定)等。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关规定的适用作出行政解释,保证当事人守法,海关严格执行。
(2)适用的行政裁定适用于下列海关事务:
1 .进出口商品分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进出口禁止措施和许可证文件的适用情况;
4。其他海关事务。(三)程序1。海关行政裁决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总署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申请。
2。适用
(1)海关行政裁定的客体应当是进出口行为或者与拟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交易。因此,申请的对象不是任何假设的进出口行为或其他交易。
(2)申请的时间要求。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3个月向海关申报。
(3)形式要求和适用限制。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
一份申请只能包含一个海关事项。申请人就多个海关事项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逐一提交。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海关事务向两个以上海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四)申请受理单位。申请由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受理。
(5)应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填写行政裁决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行政裁决的事项;③申请行政裁决的货物的具体情况;④预计进出口日期和进出口口岸;⑤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六)提交申请材料和样品。
①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材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者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
②申请表所附文件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和中文译文。
③申请表应加盖申请人的印章,提供的文件和申请表应加盖骑缝章。
④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⑤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
(7)商业秘密的保护。申请人向海关提供的用于申请行政裁决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要求海关予以保密。除司法程序需要外,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不得披露。
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出对其提供的信息保密的书面请求,并具体说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3。接受
(1)初审。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者其授权机构。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已接受。海关总署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应给出拒绝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①申请不属于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②申请人不合格;③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和限制;④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⑤海关对同一海关事务已经作出生效的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⑥海关认为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4。考试
(1)考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海关总署及其授权机构。
(2)信息的补充。海关受理申请后,在作出行政裁定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货物样品。
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者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申请向海关补充提供新材料或者样品的,应当说明理由。海关应当审查决定是否采纳。
(3)审查依据。对海关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应当根据有关事实、资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决。
在审查过程中,海关可以征求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4)审核期。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并根据补充的事实和材料进行重新审查的,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5。撤回和终止申请的审查。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向海关书面声明撤回申请。
申请人未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效、完整的数据或者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6。经审查决定后,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海关总署公布。
7。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同一行政裁定适用于相同情况下的货物进出口。
行政裁定无溯及力,对裁定生效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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