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对外贸易管制概述,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对外贸易管制概述,第2张

外贸管制又称进出口贸易管制,是国家对对外贸易的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有效管理其对外贸易活动而颁布实施的各种制度,以及相应的机构及其活动,基于该国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和所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义务。简称为贸易管制。
宏观而言,一个国家的外贸管制体系是多视角、全方位的,涉及工业、农业、商业、军事、科技、卫生、环保、税收、资源保护、质量监督、外汇管理、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诸多领域。根据不同的需要,贸易管制类别有很多种。目前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分类:一种是根据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另一类根据其控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但中国的贸易管制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考虑到本教材的内容结构和教学目的,本章在总结外贸管制基本知识的前提下,重点介绍了我国外贸管制中货物和技术的管制制度和措施(不包括关税制度和措施),以及这些贸易管制措施实施中与报关规范有关的相关内容。
一、对外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所遵循的法律和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或出于政治目的采取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目前,外贸管制已成为各国政府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是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具体体现。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产生和发展
政府对对外贸易的管理由来已久。从建国和对外贸易开始,就有了政府控制对外贸易的目标。不难看出,贸易管制政策是一个国家外交政策的体现。正是出于上述目的,各国应根据不同时期本国不同的经济利益或军事政治形势的需要,随时调整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因此,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的贸易管制政策是不同的。这种贸易管制会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贸易管制的另一大特点。
各国外贸管制的重点一般在进口管制上,因为进口管制的目的是通过保护本国市场来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对于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在进口管制中通常称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之所以称之为壁垒,是因为它不仅是一种通过对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来增加进口商品成本的进口关税措施,也是一种通过进口许可或配额制度,以及其他复杂而苛刻的卫生、安全、质量、规格标准等手段来限制进口的非关税措施。其目的是通过这些措施保护国内市场,从而形成一组“保护墙”。但是,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这群贸易管制的“保护墙”。虽然贸易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市场和我国的经济利益,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贸易管制阻碍了世界经济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如何充分发挥贸易管制的有利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带来的不利因素,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贸易管理水平的标志。因此,外贸管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贸易管制手段的合理运用是衡量一个国家贸易管理水平的标志。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4年4月15日。它的前身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贸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核心,包括其宗旨、功能、基本原则和规则。它是协调和处理各国间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而世界贸易组织要协调和处理的关税和贸易政策正是各国间贸易管制的内涵。
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贸易管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通过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扩大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世界贸易组织主张利用多边贸易谈判来解决贸易争端,从而达到减少贸易管制措施的目的。
2。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贸易管制
世界贸易组织有五项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每一个原则都涉及到贸易管制,其中自由贸易原则最接近贸易管制。
自由贸易原则的含义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定期进行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倡导并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要求其成员尽可能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开放市场,促进商品和服务的国际流动。这些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实际上属于贸易管制措施的范畴,包括关税削减和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性措施,即非关税贸易壁垒。此外,世界贸易组织就一些可能限制贸易的措施制定了专门协议,以规范成员的相关行为,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不断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
3。WTO政策审议机制与贸易控制
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一个全球性的经济组织,世界上几乎所有的主要贸易国都参加,处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规则。该组织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即WTO协定)而诞生的。以该协定为核心,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则,从而约束各国政府制定符合这套法律规则的对外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策审议机制就是为了实现这种约束而建立的,现在已经成为WTO中的一项固定制度。该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定期监督,增加各国贸易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和相互了解,提高公众和政府对对外经济政策的辩论质量,对各成员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这些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由于贸易管制措施是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国的贸易管制政策都是世界贸易组织重点监管和评估的项目。
二。外贸管制目标的实现
由于外贸管制是国家对外贸的管制,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范畴,任何从事外贸活动的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政府实现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由这些法律制度来保障,并最终通过有效的政府行政手段来实现。
1。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海关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即海关监管,实施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我国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而这些贸易,尤其是以货物形式出现的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最终都是通过进出境行为来实现的。海关作为中国的出入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海关法》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出入境监督管理职能。这种特殊的管理职能决定了海关监管是我国实现这种贸易管制目标的有效行政管理手段。
国家对外贸的控制作为一个综合系统,需要建立在国家各行政部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并通过各行政部门的充分合作来实现。我国《海关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口海关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处走私,统计海关数据,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因此,海关是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执行者,外贸等国家行业的主管部门是相关贸易管制措施的制定者。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外经贸部门和国家其他部门根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签发各种许可证来实现的,最终由海关根据许可证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海关监管,任何外贸管制政策都无法充分发挥效力。
海关执行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海关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法》赋予海关在口岸实施贸易管制的基本权力。《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许可证不予放行”。该条款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禁止性或限制性贸易管制措施的行政程序条款。其意义在于明确进出境货物、物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规范海关执行进出境货物、物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执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权益。该条款也是海关为实施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而制定的相关监督管理程序的法律依据。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或者限制监管规定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章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实施监管。这一规定不仅赋予了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口货物的权力,而且明确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行政职责分工,与对外贸易管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由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局)制定和发布,海关是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的具体执行机关。因此,海关在监管进出口货物或制定相关监管程序时,必须以贸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注意这些法律法规与海关实际工作的必然联系,以政策的准确实施和执行作为海关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原则, 制定合法高效的海关监督管理程序,充分运用海关法赋予的权力,确保国家各项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
2。实施贸易管制政策的海关监管方式
海关监管是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包括合法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和程序对商品属性、数量、外观、内容等进行实物管理。以及发票、装箱单、合同、手册、批准文件等的文件管理。依法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前者是对货物的管理,属于物流监控的范围,后者是对单证的管理,即对海关管理相对人进出口行为合法性的管理。海关管理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互为因果,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如何准确有效地执行贸易管制政策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是两地海关总署的共同目标,也是两者有机结合的最基本出发点。这种有机结合表明,代表合法进出口的各种进出口许可证(包括一些临时性贸易管制措施)是海关监管货物合法进出口的书证。通过对上述环节中单据的管理,确定单货相符,从而实现在验放环节验证单货是否相符的目的。因此,物流的监控和管理是海关保证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基础和前提,单证审核的管理是海关确定合法进出口结果的基础。它们共同构成了海关对合法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一般来说,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外贸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签发各类许可证,最后由海关根据许可证等单证(提单、发票、合同等)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的。).因此,实施贸易管制海关管理离不开“单”,即包括报关单在内的报关单证,“证”,即各种许可证和”。提单、证书与货物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于进出口受国营贸易控制的货物,海关只有在确认提单、单证、货证相符的情况下,才能放行相关货物。
3。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前提条件
报关作为一个程序,实际上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进行进出口申报并依法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过程,是履行海关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实施贸易管制政策的海关监管是通过“单”、“证”、“货”三要素来确认货物进出口的合法性,而这三要素的“单”、“证”是在报关过程中通过申报程序提交给海关的。法律意义上的申报,是指将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并根据申报内容申请进出口货物放行。《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许可证不得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经海关特别批准外,应当在货物抵达海关监管区域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该条款是关于进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时,收发货人在申报过程中的法定义务,也是我们前面解释的关于“票、证、货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充分必要条件”的法律依据条款。因此,报关不仅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必须履行的程序,也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前提条件。
三。中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架构
中国对外贸易管制体系是一个综合性体系,主要由海关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外汇收付管理制度和贸易救济制度等组成。为了保证各项贸易管制制度的实施,中国颁布了大量有关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管理和控制法律体系,并根据这些法律体系和中国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独立实施对外贸易控制。
(一)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意义
我国在建国初期就开始实行对外贸易管制。1949年9月,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国对对外贸易实行管制,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中国实行外贸管制是由中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实行外贸管制对我国经济建设和外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外贸管制是保护和扶植我国民族工业,建立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防止外国产品冲击国内市场,保证我国有限的外汇储备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的有效手段。实行贸易管制,可以集中力量对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和世界经济危机做出快速反应,防止这些因素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不利影响;实施对外贸易管制,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斗争能力,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谈判地位;实行贸易管制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国家职能。通过外贸管制,政府可以根据中国在国际斗争中的政策和策略,及时调整外贸结构和格局,全面发展与世界各国的贸易,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经济繁荣做出贡献。对内,可以达到维护国内正常经济秩序,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丰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目的。
(二)中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
由于贸易管制是国家管制的一种,其法律渊源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单行条例,因此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仅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国际条约。
1。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制相关的行政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基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有许多与贸易管制有关的行政法规。除国务院根据上述法律制定和颁布的各项实施条例、细则和办法外,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规还包括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五)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其效力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有许多与外贸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章,涉及面很广。同时,它们也是包括海关在内的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执法中最直接、最广泛的法律依据。举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三)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五)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六)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药品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管理法》;
(10)《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11)《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1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13)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
4。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准,确定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它也是国际法主体相互作用的最常见的法律形式之一。
由于每个国家在通过国内立法实施自己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和控制措施时必须与其他国家协调立场,并确定它们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实现其外交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所确定的目标,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已成为各国确立其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立场的重要法律形式。
我国目前签署并生效的各类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效力而言,可视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
目前,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贸易管制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签署的各类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2)京都公约——关于海关制度简化和协调的国际公约;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4)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公约;
(5)1971年《精神药物国际公约》;
(6)伦敦准则——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信息交流的国际公约;
(7)《鹿特丹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
(8)《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9)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1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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