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海关概述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海关概述,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海关概述,第2张

一、中国海关的产生和发展
海关是在国家发展的一定时期,为适应国家与社会之间对外交往和商品交换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管理机构,是国家主权的标志之一。据史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开始设置“海关”,负责军事和政治防御。同时,它还担负着检查出入境货物和控制重要物资流动的任务。当时的“风俗”应该说已经有了风俗的雏形。然而,中国的边境管理机构正式以“海关”命名是在清朝出现的。1684年,清政府统一台湾省后,废除海禁,指定云台山、宁波、厦门、黄埔为对外开放的四个通商口岸。同年为厦门、福州设闽海,次年为广州设粤海,为宁波设浙江海关,为云台山设江南海。从此,中国沿海口岸开始了以“海关”命名边境管理机构的历史。
(1)中国近代海关
中国近代史是一部屈辱压迫中国人民的历史,也是一部海关主权丧失、海关成为帝国主义列强侵华工具的历史。
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后又被迫与美、法签订《王霞条约》和《黄埔条约》,被迫接受片面协议关税,破坏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英法签订了《天津条约》和《通商宪章善后条约》,进一步将“50%价值”原则确立为刚性的、不可变更的统一税率,使中国的税率长期保持在极低水平。并通过建立“分关税”制度,将协定关税从边境关税扩展到内陆税。1860年,中俄《滇毕京条约》规定北部边境免税贸易原则后,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条约、章程、专章等。,并在西北、东北、西南边境广大地区划定免税、减税区和路线,导致帝国主义者在更大范围内攫取中国关税权。至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完全丧失。除关税自主权外,由于外国势力的敲诈勒索,清政府的海关行政管理权、海关税收收支保管权、海关缉私权等权力被逐一剥夺,形成了独特的外国总税署制度。“洋人”完全控制了海关,清政府对海关及其事务没有可行使的管辖权。
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的封建专制时代,但海关主权仍掌握在帝国主义列强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北洋军阀政府为了增加关税收入,致力于税则的修订,但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控制和干涉,没有取得任何实际成效。相反,北洋政府利用关税担保举借外债,发行内债,加强了对外总税司的权威。国民党政府成立后,迫于中国人民对关税自主权的强烈要求,国民党政府采取了一些争取关税自主权的措施,整顿海关行政,加强政府对海关的控制,提高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并逐步收回保有税收的权利。
中国人和外国人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然而,这些变化并不是根本性的。与清政府和北洋军阀一样,总税司的职位始终由外国人担任,海关行政仍由外国人控制。同时,由于南京政府借了大量的外债和以关税为抵押的内债,关税的支配权仍然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因此,近代中国的海关管理虽然随着国情的变化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但其半殖民地的特征从未改变。
(2)新中国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结束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从而重新获得了海关关税自主权和行政权。1949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在北京成立,隶属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领导。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它接受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统一领导全国的海关机构和业务。海关总署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独立的社会主义海关的诞生,宣告了帝国主义控制的半殖民地海关的结束。海关总署成立后,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需要,在应开放外贸的地方设立了海关。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相继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海关法律制度的初步框架,新中国海关成为守护国民经济的人民海关。在此后的十年中,海关坚决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建立了以许可证管理为基础的全面实用的监管体系,为维护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文化*”时期,海关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海关工作遭受严重挫折。关税征收、货运监管和统计职能被停止和取消,海关缉私职能被大大削弱。海关总署改为外经贸部领导下的海关总署,地方海关从系统下放到省、市、自治区。在当地党政和外贸部的双重领导下,以地方领导为主,海关组织基本处于半瘫痪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面对新的形势,中国海关逐步转变工作观念和做法,调整工作任务、原则和职能,明确为经济和外贸服务的思路,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促进和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上来。1980年,国家恢复设立海关总署,直属国务院,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海关的性质、任务和管理体制。以此为母法,一系列海关管理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海关法律体系。同时,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海关机构不断扩大,机构设置从沿海、边境口岸向内陆和沿江、沿边海关业务集中的地方扩展,为海关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在业务建设方面,海关不断推进各项业务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保税制度、统计制度、稽查制度、缉私查缉制度、报关管理制度、出入境货物验放制度等一系列海关业务制度。在海关业务科技融合、海关队伍建设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从初级阶段走向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了适应这一重要变化,中国海关提出了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改革发展目标。经过几年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海关执法活动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2002年,海关总署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了“依法行政、守卫国门、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新方针,海关工作从此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中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处走私,统计海关数据,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中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达。(一)习惯的性质。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具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隶属于国家行政系统,直接隶属于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海关依法代表国家在国内外独立行使行政权力。
2。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系统的监管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照国家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监管的范围是进出境关境及其相关活动,监管的对象是进出境关境的所有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是世界各国海关的通用概念,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关税领土的范围等于国家领土,但对于关税同盟来说,其成员国之间进出国家领土的货物是没有关税的,只对进出共同关税领土时来自和运往非盟国的货物征收关税,所以对于每个成员国来说,其关税领土都大于国家领土,比如欧盟。如果在中国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由于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是免税的,所以该国的关税领土小于国界。关境和边疆一样,包括其境内的领海、领海、领土空,是一个立体的概念。中国的关税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地区,包括领海、领海和领土空,但享有单独关税区地位的地区除外。目前,中国的单独关税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彭、金、马。在单独的关税区,应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所以中国的关税领土比国家领土小。本教材中提到的进出境是指关境的进出。
3。海关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拥有法律赋予的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对外贸易法、商检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其他行政法。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专门用于海关执法的法规和其他与海关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权,立法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除此之外,海关总署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规,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作为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收(以下简称征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1。监管
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管是海关所有行政执法活动的总称,而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是确保所有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货物监管、货物监管和运输工具监管三大体系。每个系统都有一套标准化的管理程序和方法。
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工作,海关的其他工作都是在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的。海关监管除了通过备案、审查、查验、放行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进行监管外,还应当执行或者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以维护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利益。
2。税收
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关税”是指海关依据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代表国家征收的一种税。“其他税费”是指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海关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相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关税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关税征收权赋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关税征收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征收关税的权利。
海关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多年来,为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关税税率进行了多次重大调整,进一步降低了我国关税的平均税率。目前,中国的平均关税率已接近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
3。查走私
查走私是海关为保证监管、税收等任务顺利完成而采取的保障措施。走私侦查是指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边境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和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侦查处罚活动。
走私,是指未经海关许可,在未缴纳税款并提交有关许可文件的情况下,或者未经海关许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纳税的保税货物、物品。以逃避监管、逃避关税、牟取暴利为目的,扰乱经济秩序,冲击民族产业,腐蚀干部群众,毒化社会风气,造成违法犯罪。对国家危害极大,必须严厉打击。
海关法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制度。海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走私调查”,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在打击走私中的主导地位以及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调。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查处走私是海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海关通过查缉走私,制止和打击一切非法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维护国家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关税政策的有效实施,保证国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依法征收,保证海关职能的充分发挥。为了打击走私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成立了海关缉私警察部队,负责走私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
按照我国的缉私体系,除了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依法统一办理。有关行政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海关查缉走私犯罪,按照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4。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申报单证进行收集、整理和加工,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国内目的地、国内货源、贸易方式、运输方式、海关等项目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运行情况,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管,开展国际贸易统计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我国海关的统计制度,凡是能够引起我国物资资源储备增减的进出口货物,都纳入海关统计。对于部分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将实行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贸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实行严格高效海关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经贸发展和国际经贸关系的重要数据。
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依据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目录》。统一了关税的分类编码和统计目录,规范了进出口商品的命名和分类,使海关统计更加接近国际惯例,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监管是海关四项基本任务的基础,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境,确保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征税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得的,征税和监管密切相关。反走私工作是监管和税收两大基本任务的延伸和保障。对监管和税收工作中发现的逃避监管、偷税漏税的行为,必须用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和打击。海关统计的汇编是在监管和税收的基础上完成的。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同时起到检查监管、税收等业务环节质量的作用。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近年来,国家通过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海关一些新的职责,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海关调查等。这些新的职责也是海关的职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海关的新职责也将有一个大的来源审查网络。
三。海关的权力
虽然海关法规定了海关的任务,但为了确保任务的完成,它赋予了海关许多具体的权力。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海关权力属于公共行政权力,其行使受到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征
海关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除了具有单方、强制、无偿的一般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 .特定性
海关法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资格行使海关权力,也没有这个权力。海关权力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对海关权力的限制上,即这种权力只适用于海关监督管理领域,不能适用于其他场合。
2。独立
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为了保证海关能够实现国家权力的职能,必须保证海关有自己的组织独立性和海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因此,《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海关总署负责”,既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制,又表明海关在行使职权时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效力第一定性
海关权力的效力在定性上表现为,海关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并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在被国家主管机关宣布违法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4。优越性
海关的职权具有优越性,即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
①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家应当在海关设立公安机关侦查走私犯罪,并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所管辖的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逮捕和执行。这部分仅限于海关行政权力的范围,不包括缉私警察的权力。
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证海关有效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优先权。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的,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给予协助。行政受益权是指海关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势的条件,如中央直属财政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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