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特定减免税货物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特定减免税货物,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特定减免税货物,第2张

一、概述
(一)概念
1。特定免税商品的含义。特定免税商品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免税或者免税进境,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商品。
特定区域是指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关税领土内的特殊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该特殊限定区域内使用。
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特别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霓虹灯。2.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法律责任。享受特定地区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规定的特定地区使用。将货物移至特定区域以外使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依法缴纳关税;特定企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由本条例规定的企业使用。任何擅自转让或出售商品的行为,只要拥有和使用商品的人发生变化,都是违法行为;特定用途减免税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用途。货物用于其他用途的,必须经海关批准,并依法缴纳关税。
(二)特征特定减免税商品具有以下特征:
1 .特定条件下的减免税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无偿提供的使用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其宗旨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国在中国的直接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因此,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专属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
2。未免领进口许可证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实际上是进口货物。根据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凡属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其他相关进口管制、纳入国家检验检疫范围的进口货物,均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
3。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海关将对某些进口货物予以减免税放行,货物进入关境后在中国境内有条件使用。进口货物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条件之一是,只能在规定的地区、企业、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并接受海关监管。特定免税进口商品的海关监管期限根据商品种类而有所不同。以下为特定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监管年限):(一)船舶、飞机、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且海关监管期限为8年;(二)机动车(特种车辆)、家用电器,海关监管期限为6年;(三)机器设备、其他设备和材料,海关监管期限为5年。
上述海关监管期限届满时,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申请解除对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
4。特定使用范围以外的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减免税、移至特定区域以外使用,或者以任何方式将标记货物转让给原特定企业以外的人使用,或者将原货物改变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货物使用年限缴纳原减免税培训费。
5。属于走私行为的特殊减免税货物,进口后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又未缴纳原减免税款,擅自销售的,视为走私行为。走私构成犯罪的,移交海关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走私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范围1。特定免税商品的适用范围。特定免税商品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规定进口商品。对于具体的减免税货物,行政法规在货物的地区、企业、用途、品种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国家财政部门、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和海关按照各自的权限,依据行政法规确定、批准和监管特定免税货物。
2。特定减免税适用的具体范围和货物(一)特定区域进口货物①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口的物资,保税区行政机构进口的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保税区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和其他自用物资;②出口加工区为基础设施建设进口的物资、出口加工区行政机构进口的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以及企业进口的其他自用物资;③边境贸易规定数量以内的进口货物。
边民贸易是指边民在我国陆地边界20公里以内的边境地区,在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市场,在规定的数量或额度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2)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省和华侨在中国的投资也属于外商投资的范围。
(三)特定用途进出口货物①国内投资项目:属于国家目前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进行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及配套技术和配件;②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转让技术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和配件,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③科研机构和学校根据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口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货物。科研教学用品是指有利于促进和发展科研教育事业,直接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符合国家免税规定的货物。这些商品以不牟利为目的,限于合理数量自用。如果国内不能生产,可在学校教学范围内直接用于科研或源检网。
④根据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口的残疾人专用产品和设备,民政部门和残疾人组织所属企业进口的专用仪器、机械设备,残疾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残疾人专用产品和专用设备主要是指根据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方便残疾人而需要的专用产品;民政部门和残疾人组织所属的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残疾人专用进口物品,残疾人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征收出口关税。
(四)报关要点
1。特定减免税货物涉及三个阶段的报关程序,这三个阶段是分开进行的,但又密切相关。比如申请减免税证明时的货物名称、规格必须与实际进口的货物一致;并且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成为了以后后续报关阶段的工作内容。
2。特定减免税商品不免领进口许可证,但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地区及华侨投资企业自用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也可免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3。在填写报关单“贸易方式”栏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应分别填写“合资设备”或“外资设备及物品”;投资总额以外以自有资金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应填写“一般贸易”。
4。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进口设备可以在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两个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另行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5。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填写《进口免税机械设备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但保税区内企业对进口免税机器设备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程序——免税品特定报关程序
适用于报关前期、进出境阶段和后续阶段。前期主要是申请减免税,进出境阶段主要是申请货物进口申报,后期主要是申请海关解除管制。
(一)减免税申请
1。特定区域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
(一)保税区企业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登记,应当提交其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并将有关企业资料输入海关电脑系统。海关经审查同意备案的,签发《企业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可以申请货物减免税。
(2)出口加工区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备案登记。出口加工区企业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并将相关企业信息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审核,海关将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企业可在账册上申请货物减免税。
(三)特定免税货物进口申请保税区企业在进口特定免税机器设备前,应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注册手册、发票、装箱单,并将进口货物相关数据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并提交给申请企业。出口加工区企业应提交发票、装箱单等。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进口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中登记。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
(一)特定减免税登记特定企业主要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登记,并提交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外贸主管部门。海关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此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
(二)申请特定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特定减免税的机器设备等货物进口前向主管海关申报,并将进口货物的相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并提交给申请企业。
3。特定用途减免税申请
(一)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国内投资项目批准后,进口降税货物的企业应持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鼓励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并提交给申请企业。
(二)外商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外商投资项目批准后,企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持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鼓励类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直属海关申请减免税。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并提交给申请企业。
(三)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申请科教用品免税进口时,科教单位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资格确认。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科教单位在进口某些减免税的科教用品前,应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文件,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相关数据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并提交给申请企业。
(四)残疾人专用产品减免税申请减免税专用产品进口前,残疾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签发《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在进口减免税专用产品、专用仪器、专用生产设备前,应持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批准文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或者福利康复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在接到海关总署的批准通知后,向申请人签发《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的使用。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海关签发免税证明后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免税货物。
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实行“一证一批”原则,即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进口。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在两个口岸或者两次进口的,持证人应当提前单独申请办理免税证明。(二)进出口阶段。特定免税商品的进出口申报阶段。特定免税商品的进口申报阶段由进口申报、伴随检查、纳税、取货四个操作环节组成。对于这四个操作环节的一般操作步骤,读者可以参考本章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中的相关内容。
但是,特定免税商品进口申报的一些具体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
2。特定免税商品进口报关手续
(一)特定免税商品进口申报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除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所附基本单证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海关审单时,从电脑中存取免税证明电子数据,核对进出口货物免税纸质凭证
(2)进出口许可证一般对特定免税货物不予免税,但对部分外商投资和部分上千种许可证,国家有特殊优惠政策,可免领进口许可证。报关单位可以参照本节前述内容,进口许可证可以免交的,可以不向海关提交。
(3)特定减免税货物享受减免税优惠,但海关会根据国家规定对这些货物征收海关县管理费。一般某些减免税的货物进口是要征收海关监管费的,但有些货物可以按规定超额征收。读者可以参考这本书的第六章。
(4)报关人员在填写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单时,应特别注意报关单上“记录号”栏的填写。在“记录号”中填写12位长的序列号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栏。如果12位长流水号写错,将无法通过海关电脑的逻辑审核,或者在提交纸质报关单证时无法顺利通过海关审核。
(三)申请注销根据品种不同,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后,原特定免税货物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申请人应当向原签发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售、转让或放弃某些私人物品,或企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破产清算的,需向海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通关手续。
1。减免税进口货物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船舶、飞机、建筑材料满8年,机动车、家用电器满6年,其他机器、设备、材料满5年的,由原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经审核同意后,主管海关签发《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书》。
至此,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所有海关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2。监管期间海关监管期间申请注销部分免税品或免税品,主要是为了在境内销售、转让、放弃或退运境外。
特定减免税货物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的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售或转让的,企业应向原批准进口的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凭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手续。海关按使用时间折旧估价征税后,企业可凭放松管制证明在中国境内销售和转让原减免税货物。
企业将货物转让给享受同等进口减免税待遇的企业的,由接受货物的企业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办理货物转让手续。
企业要求将某些减免税货物退运回国的,也应先向原审批进口的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口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证明。
企业要求放弃部分减免税货物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放弃货物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按照海关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货物经海关拍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并开具收据,企业凭收据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管制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中特定免税商品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出售或拍卖其仍在海关监管的特定免税货物时,应由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后,凭完税证明开具解除监管证明。如果货物在进口时已经改变状态,经海关实际查验并作出查验记录后,也可以相应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对已进入法定清算、变卖、拍卖程序的部分减免税货物,属于原许可证管理进口且未申领许可证的,海关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国家法定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免于换发进口许可证。按规定缴纳税款后,海关出具货物解除监管证明书。
4。保税区企业在海关监管期限前申请对其免税进口货物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照章纳税。其中,涉及国家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需要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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