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程缩水,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给予哪些赔偿?

旅游行程缩水,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给予哪些赔偿?,第1张

旅游行程缩水,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给予哪些赔偿?,第2张

问:文某和女友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凤凰古城之旅。游览完黄四桥古城和南长城,按照事先的行程安排,下午应该是“沱江泛舟”,即乘坐游船在清澈见底的沱江上欣赏美景。回来的路上,因为地接社安排的车辆坏了,耽误了两个多小时。导游以时间不够为由取消了“沱江泛舟”项目。文认为“沱江泛舟”失败是旅行社的过错所致,故要求旅行社赔偿。但旅行社只退了他和女友每人30元邮轮的费用。
答:《合同法》第121条规定:“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违反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协议解决。”本案中,虽然文某未能“在沱江上划船”是由第三方即地接社安排的车辆发生故障所致,但旅行社作为一个群体仍应对文某及其他游客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旅行社与地接社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解决。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了旅游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应当予以赔偿;导游擅自变更行程、减少或者变更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应当退还景区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等数额的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仅向游客退还了“沱江泛舟”的游船费用,明显偏低,应按上述规定给予游客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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