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五十七)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五十七),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五十七),第2张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概述
(一)含义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应当缴纳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也就是说,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定的计税价格,是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依据。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从价税,因此确定完税价格非常重要。
(二)中国海关估价的法律依据
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估价协议已全面实施,中国有关进出口货物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落实关税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海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目前,我国海关价格评估的法律依据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面是法律层面,即海关法。《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当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时,海关将评估完税价格。”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规层次,即关税法规。第三层次是部门规章,如海关总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估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批
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批。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海关应当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该价格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地点之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有六种: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扣除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和合理价格法。这六种估值方法必须轮流使用,即只有当前一种估值方法不能使用时,才能推迟其他估值方法。但是,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价格扣除方法和价格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是第一种估价方法,以进口货物的实际发票或合同价格为基础,在海关估价实务中使用。注意,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中提到的“成交价格”和“完税价格”的概念是不同的。
(1)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而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并根据《关税条例》和《价格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这里的“成交价格”有特定的含义,不完全等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或合同价格。“交易价格”必须是调整后的已付或应付价格,并满足此条件。发票或合同价格的定价取决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协议。可能是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可能已经包含了一些应该调整的因素,也可能包含了运费溢价。
(二)完税价格
《价格评估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地点之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相关费用”主要指与运输相关的费用,如装卸费、装卸费等。,属于广泛的运费范围。交易价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海关接受。
2。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法
成交价格法是海关估价中常用的估价方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进口商品都能采用这种方式。例如,没有交易关系的进口货物和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进口货物,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而应依次考虑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法。
(1)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
“相同货物”是指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进口货物,在物理性能、质量、信誉等各方面完全相同,但允许表面略有差异。
“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虽然在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是具有相似的特性、相似的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业务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要素
用于比较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应当具备五个共同要素:一是必须与进口商品相同或者类似;二是必须在与进口货物相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三是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第四,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必须与进口货物相同或大致相同。如果没有相同商业级别和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可以使用不同商业级别和数量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但必须调整不同商业级别和数量、运输距离和方式造成的价格差异。这种调整应基于客观和量化的数据;第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价格时,选择最低的价格。
3。回退价格法
回退价格法是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中国第一阶段的估计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在中国发生的相关费用,估算完税价格。
(1)折价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预计货物进口时或者大约同时销售的价格;
②根据货物进口时的状态确定的销售价格;
③国内第一环节价格;
④按此价格销售的商品总销量;
⑤对中国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价格。
(2)回退价格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进口状态销售
必须以进口货物、按进口状态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为基础。如果在进口状态下没有销售价格,则加工后在中国销售的价格可以作为回扣的依据。
②时间要素
必须是预计货物进口并转售给无特殊关系的境内方的同时或大约同时的价格,其中“同时或大约同时”是指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该时间范围与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的“同时或近似同时进口”范围相一致。如果无法找到同时或大约同时的价格,则可将估计货物进口后90天内的价格作为价格扣减的依据。
③货物销售总量
必须使用估算的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进口货物,以销售给无特殊关系的境内当事人的总单位价格为基础估算完税价格。
(三)回退价格法的回退项目
销售价格确定后,使用回退价格法时,必须扣除一些费用。根据规定,这些倒扣项目有以下四项:
①同级别或同种类的货物在中国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及一般费用;
②货物到达国内输入地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等国内税;
④加工增值。如果以货物在中国境内加工转售的价格作为价格扣除的依据,则必须扣除上述加工增值部分。
4。价格计算方法
价格计算方法是以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为基础的价格。因此,这种方法的使用必须基于海外制造商提供的成本信息。这种方法也是最少使用的方法。
价格计算方法是顺序中的第五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经海关同意,可以与后退法颠倒顺序使用。此外,在征得境外生产企业同意并事先通知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后,海关可以对境外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5。合理方法
合理方法是指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扣除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使用的一种方法。
合理的估价方法实际上不是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其使用的范围和原则,即合理的方法必须符合《关税条例》和《价格鉴定办法》的公平、统一和客观的估价原则,必须以中国可获得的数据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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