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二)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二),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二),第2张

第四节: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管理措施和报关规范
主要内容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向海关报关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范。是报关从业人员应该熟悉的专业知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报关规范
(一)定义及作用
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国家批准的某种货物或者技术的证明文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目录,通过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国家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最基本、最重要的官方文件,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它是海关监管和检查进出境货物的主要依据。
(二)主管部门、职责和办理程序
1。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年度进口许可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货物目录。
2。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3。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他省会城市的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商务厅(局)和外经贸委(局),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受理报关验放。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适用范围
(1)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仅为第1类ods,共10个8位H.S .编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受理申报。
(二)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2006年,分别实行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有44种(239个8位H.S .编码)。
2。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①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过期的,海关不予放行;②证书内容不得更改。如需变更,可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换发新证;③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证一关”是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申报)。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是“每批一证”(“每批一证”是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报使用一次)。如果要实行“每批一证”(“每批一证”是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申报使用),应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同时打印“每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海关在许可证背面的通关签注栏中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④申报进口的散装和散装货物溢装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度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抵扣。最后一批进口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将按照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在规定溢装上限的5%以内计算。
(2)出口许可证:①有效期为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其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出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海关不予放行;②证书内容不得更改
。需要变更的,可以申请,由原发证机构换发新证;③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一批一证”、“一批一证”制度。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度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但最多不超过12次。11 .海关将在许可证背面“通关签注栏”逐批签注并核减进口数量。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度的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规定的其他“非一批一证”货物;④申报出口的散装及散装货物溢装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出口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度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抵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余数量将按照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计算,并在规定的溢余上限5%以内。
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及报关规范
(一)定义、性质和作用
自动进口许可是指经国家批准,可以自由进口的部分货物。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通过发放自动进口许可,对该目录货物实行国家管理。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的这类货物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范围,是一种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进口申请自动登记和批准性质的进口许可管理。因此,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应允许进口所列的所有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取得自动进口许可后,应当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自动进口制度中的法律文件,用于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某种商品的合法进口,是海关验放该类商品的重要依据。
(二)发证机构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外贸)厅、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的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发放。目前涉及的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应的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三)适用范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以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和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的形式实施。
2。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贸易类别范围
对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进口货物,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和复出口(原油、成品油除外);
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投资或者在投资额度内生产自用(旧机电产品除外);
③广告产品、实验产品的进口样品,每批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④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⑤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
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情形。
(四)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于公历年度内。
2。自动进口许可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可在有效期内分批申报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海关自动进口许可证》正本在“通关签注栏”签注后,海关留存一份副本。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会保留原件。在同一进口合同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3。溢短少于货物总量正负5%的大宗货物,海关予以免税;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的,予以免验放行。对“非批次许可”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商品,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实际进口数量抵扣自动进口许可金额;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溢出《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在规定的允许溢出上限内计算。
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办法及报关规范
(一)目的、性质
根据《对外贸易法》和《行政许可法》,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国家对部分纺织品出口实行临时出口许可管理。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的货物和技术管理。
(二)主管部门和程序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和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授权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许可证事务局对商务部负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列入管理目录的纺织品前,应当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凭海关证明报关验放。(三)适用范围。目前公布的管理目录是《输欧盟纺织品目录》和《输美纺织品目录》。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纺织品前,经营者应向当地发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装配贸易中的进口料件和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
3。对出口到欧盟和美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纺织品和服装,无需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四)报关规范
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管理,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为6个月,过期作废。
2。出口样品,每批货物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对、公斤或其他商品单位,不含打、打对、打套、吨等计量单位)的,可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但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当在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四。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报关规范
(一)含义、原则、主管部门和办理程序
1。废弃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污染环境的固体和半固体废弃物。包括置于容器中的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
废物进口管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对进口废物采取的禁止、限制和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2。国家环保总局是进口废物的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用作进口限制原料的废物目录》和《可用作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原料的废物目录》。
3。我国废物进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进口限制和自动许可控制。
4。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程序如下: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方可组织进口。进口废物到达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必要文件接受检验。经审核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海关向查验申请人签发入境货物舱单,海关凭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舱单办理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签发检验证书,并将检验证书副本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由海关会同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处置。来源Web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废物用作原料目录》的废物。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限制进口废物目录》或者《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2。无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不得进口或储存在保税仓库。
3。《进口废物许可证》实行“每批一证”管理。
4。进口废物(废纸除外)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入境手续。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法和报关标准
(一)主管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和办理程序
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
其职责是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物种目录;进出口限制通过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公约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非公约证明书)和《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名录》以外的物种证明书(以下简称非物种证明书)实施。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相关物种保护目录》。同时,中国也是《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濒危物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和为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独立保护的物种。中国依法管理上述物种。
凡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在报关前取得国家行政公署签发的公约证书或非公约证书后,方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二)适用范围和报关规范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公约证书、非公约证书和非物种证书三类,其适用范围和报关规范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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