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八)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八),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八),第2张

三。电子账册管理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电子账册概述
1 .网络化监管的概念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网络化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中提取必要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数据,并与海关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监管。也被称为电子围网的监管模式。
目前电子围网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立电子账册管理,一种是建立电子手册管理。电子账册管理是基于企业整个加工贸易业务的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电子手册管理仍然是基于企业单一贸易合同的保税加工货物监管,但不再使用纸质手册。电子手工管理的模式刚刚试行,尚未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
2。电子账本的建立
电子账本的建立要经过保税加工联网企业申请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申请审批、电子账本与商品归并关系建立三个步骤。
[1]保税加工联网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符合规定相关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供规定的相关单证。
经经营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凭单证与海关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后成为保税加工联网监管企业。
(二)L类新增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联网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合同审批,始终对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质、经营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进行审批。
联网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时,应提交相关文件。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联网企业申请后,对国家不禁止的加工贸易业务予以批准,并颁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3)建立电子账簿与商品的合并关系
①建立电子账簿。联网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向当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
海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加工贸易业务范围和年生产能力,建立电子账册,替代加工贸易纸质登记手册。
②建立商品合并关系。商品归并关系是指海关与联网企业根据监管要求、中国商品名称、HS编码、价格、贸易管制等条件,将联网企业管理的“品目号”商品与电子账册记录的“品目号”商品进行归并或拆分,建立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对应关系。(二)程序1。备案
(一)“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br/]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备案内容为:
①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
②处理单位的名称和代码;
③批准证书编号;
④处理能力;
⑤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制成品范围(商品代码前4位)。
企业经营范围和加工能力发生变化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通过网络向海关申请变更。当周转金额,核销期限等。需要变更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直接变更。
(二)“便民电子账册”备案[br/]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民电子账册”备案手续。“便捷电子账册”的备案内容由海关规定。
其他部分可以同时备案,也可以分阶段备案,但必须在相关物料进口前备案,最迟在相关成品出口前备案成品与单耗的关系。
如果“便捷电子账本”基本信息表的内容、材料、产成品发生变化,包括材料的增加、产成品品种、单损关系等。,只要不超出经营范围和加工能力,企业无需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可通过网络直接向海关申请变更。
2。货物报关
(一)进出境报关
联网企业应当使用企业内部计算机,将计算机原始数据形成报关单,由中国电子口岸自动合并生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联网企业备案的进口料件和成品,是货物进出口过程中与企业实际申报货物核对的电子底帐。因此,申报数据应与备案数据一致。
联网企业异地报关的,应当根据异地备案的料件、成品填写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网络向口岸海关申报。在报关单“记录号”栏填写卷号,其他内容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2)深加工报关
联网企业深加工报关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报关相同。
(三)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联网企业处理保税进口料件、产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受影响货物内销、结转、退货、废弃、销毁的报关程序与纸质手册管理的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相同。后续纳税,还得支付递延税款利息。
3。上报审批
海关对联网企业实行定期或阶段性核销制度。一般180天为一个报告周期。第一报告期,自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180日后的30日内;未来核报的期限应为自上次核报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
“报批”网络化企业分为两个步骤:预测报批和正式报批。
四。出口加工区货物及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概况
1。含义、功能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出口加工区原则上应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是在区内进行加工贸易和为加工贸易提供储运服务。
2。海关监管加工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特定区域。加工区与国内其他区域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加工区出入通道设置卡口。
海关在加工区设立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和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在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交换电子数据。从境外运往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出口加工区企业从境外进口供生产经营自用的设备和物资,除运输工具和日用品外,予以免税。
出口加工区外运输的货物,海关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征收制成品税。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货物进入中国境外出口加工区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并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二)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企业在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企业凭海关认可的电子账册办理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手续。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报。
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通关区,一般采用转关运输中直接转关转关的方式办理通关;
对于在直属海关同一关区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般通过海关申报。
转关运输中以直接转关方式转关的报关程序如下:
(一)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后
货物到达香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记录员提交报关资料,凭《进口转关货物报关单》和《车辆货物登记簿》向口岸海关物流监管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口岸海关在审批企业转关申请后,将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发送给出口加工区海关,并加封运输车辆。
货物到达出口加工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管部门对《车辆货物登记簿》进行核查,并将核销电子回单发送至口岸海关;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记录《出口加工区进口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号、相应许可证等单证办理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相关报关单证,决定是否查验,对不需要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需要查验的货物,海关实施查验后,方可办理放行手续,并出具相关记录清单证明。
(二)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出国境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应录入出口加工区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号等单证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运输申报数据,持出口加工区货物备案清单和车辆装载登记簿,出口加工区海关批准转关申请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加封运输车辆。
货物到达出境海关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海关办理通关核验手续,出境海关对《车辆货物登记簿》进行核验,并将通关核验电子回单发送给出口加工区海关;货物实际出境后,启运地海关核销清洁舱单并反馈给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具相关记录清单的证明。
2。出口加工区与国内区外其他区域之间的报关有两个基本规则
,即:如果运输到区外,则视为进口;区外视同出口
(一)出口加工区运往中国境外的货物报关
出口加工区运往中国境外的货物,区外企业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凭发票、装箱单、相关许可证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报关后,区内企业填写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号等单证在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加区一海关验放货物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向区外企业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凭证》,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口付汇凭证》。
(二)从境内运往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报关
从境内运往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区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申报后,区内企业填写出口加工区进口货物备案清单,凭购销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号等单证在出口加工区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加工区海关验放货物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向区外企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凭证,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口加工区进口货物进口付汇凭证。
(三)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是指加工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其产品直接或通过保税仓库转移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域。
出口加工区企业结转深加工时,转出企业经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向出口加工区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结转实际货物;转移到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移企业应当经所在区管委会批准办理转移手续;对于转移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由转移企业办理转移手续。
对于结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结转产品属于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
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应分别在各自主管海关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转移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转入方特殊监管区域深加工结转手续参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详见本章第八节);无法按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转关手续的,由企业在主管海关提供相应担保后自行运输。
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的报关手续,按照海关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关。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加工区。如果国内技术不能满足产品要求,需要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管理的货物在某一环节运至加工区加工的,应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按出料加工管理办法监管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2。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存款账户”制度,而是使用电子账册管理,对已入账的电子账册实行滚动累计和抵扣,每半年核销一次。
3。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应当作为进口货物申报。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递延税款利息。
4。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申报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基础设施建设、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的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从国内地区运往加工区的,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监管规定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境外企业凭“出口退税报关单”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5。必要时,出口加工区企业可将相关模具和半成品运出区外加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区外受委托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相当于货物适用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方可办理出区手续。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加工区,由区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委托区外加工申请表》及相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
6。经主管海关批准,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检测、检验和展示活动。经检测、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当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出口加工区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必须运出中国境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中国境外出口加工区装运货物维修、检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登记、检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办公用品运出中国境外进行维修、检验或检验。
机器、设备、模具、办公用品等。运输到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的,应当在装运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退运的,区内企业应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在到期前7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一次为限,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必须限于海关能够认可的相同规格的原装或新的零部件、配件或附件。但是,如果更换了新的零件、配件或附件,应将原来的零件、配件或附件一起运回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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