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海关行政裁定

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海关行政裁定,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海关行政裁定,第2张

一.范围
1。商品分类;
2。原产地的确定;
3。进出口禁止措施和许可证文件的适用情况;
二。海关行政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裁决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主体,可自行申请。
(2)申请截止时间及方式:拟进出口前3个月。一份申请只包含一个海关事项。
(3)主要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事项、货物具体情况、口岸
(4)要求:略。
(5)商业保密:海关应当保密。
2。受理:直属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申请人有10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补正。或其授权机构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
①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
②申请人不具备资格
③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④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
⑤已就同一事项作出生效的行政裁定或其他明确规定

3。审查:申请人自愿提供补充资料或者样品的,应当说明理由,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
终止审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影响决定的,可以终止审查。
4。裁决:60天内做出。如果收到补充材料,从补充之日起重新计算。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是,它对已经决定的事项没有追溯效力。
(三)行政裁定的无效和撤销:
1。无效: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裁决效力时,原裁决自动失效。
2。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应当撤销原裁定
①原行政裁定错误
②因提供的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完整,需要撤销原行政裁定的。
(四)异议复审
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行政裁决有异议的,海关总署对行政裁决作出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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