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城市设计的局限性(二)

当前我国城市设计的局限性(二),第1张

当前我国城市设计的局限性(二),第2张

2缺乏长期有效的城市设计控制手段的研究与实践
城市设计这种新的城市形态控制手段的出现,不仅需要研究方法上的思路转变,还需要在管理策略、机构设置、监管体系、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模式进行突破。目前,在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真正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整个城市管理控制体系并发挥作用的例子并不多。因此,城市设计控制手段的研究和实践仍处于探索过程中。
2.1构建新的协调机制和管理模式。城市是各种利益的集合体,城市的发展必须照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让城市居民、行政部门、开发企业都能从城市的发展中受益。如果城市设计的决策和实施过程是非透明的,没有所有利益代表的参与,必然会带来巨大的冲突。因此,建构一个公平的、普遍适用的、得到大多数利益集团支持的城市形态控制规则是城市设计的核心,也是城市设计的目标和控制过程得以延续的社会基础。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吸收和综合各利益相关者意见的沟通渠道和一个长期跟踪城市设计实施过程的控制机制。而我国原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和方式存在明显的条块分割现象,已经不能满足城市设计所要求的灵活性和整合性。城市设计成果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是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特别是在主城区和IH城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利益相互交织,制约了城市设计的实施和深化。
目前很多城市设计成果往往直接转化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控制城市间形态的依据空。但是,城市设计作为一种长期行为,具有明显的研究性质。要根据新情况不断调整和更新局部设计,为不同城市发展主体和发展板块的建设行为提供指导,协调不同城市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管工作。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的控制更多体现在城市功能的划分和各县土地开发强度指标上,缺乏根据城市发展变化不断研究分析的功能;因此,在城市设计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构建一个包括各行各业人才、以建筑和城市规划为核心、超脱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协调组织,对不同路段、不同发展目标的建设项目进行长期统一的跟踪和反馈,以整合和化解各种矛盾,保证城市设计成果实施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在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下,从权力制衡的角度,可以尝试建立一个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景观控制体系,具有长期监督职能和一定的裁决权限,包括由各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的城市设计指导委员会,作为专业控制体系的城市首席景观设计师和首席建筑师制度,以及作为市民参与方式的设计方案公开听证和定期公示制度。城市设计指导委员会是为某一城市设计区域设立的长期技术指导机构。由于城市设计横跨建筑、城市规划等学科,涉及经济、人文、政策法规等诸多方面,审核和管理城市设计成果的机构也应该有相关的专业人士和利益代表,而不是仅仅依靠政府的行政部门或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一般应包括来自基层社区的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参与城市发展的商业金融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以及市容、文化、交通、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相关部门代表;在城市设计覆盖的区域内,每个地块的开发活动除了要满足容量、红线退让等规划管理的刚性要求外,还要接受该区域城市设计指导委员会的评审,评审意见要作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之一。【/br/】目前国内很多涉及城市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都在尝试实行公众听证制度,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城市设计成果的相关控制原则和措施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的约束性特征。制定过程也应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和透明。通过公众参与的过程,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城市的了解,从而产生了更强烈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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