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新版“经济法概论”讲义第15章

09年自考新版“经济法概论”讲义第15章,第1张

09年自考新版“经济法概论”讲义第15章,第2张

第十五章特殊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1。认定特殊市场的依据:市场交易的标的关系到人民的安全健康、信息与风险的不对称程度、经营者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关注程度等。
2。特殊市场的延伸:金融市场、自然垄断市场、仪器和药品市场、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危险品市场和其他市场。
3。特殊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定位:
(1)特殊市场特殊监管的原因:由于特殊市场交易的内容不是普通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程序和后果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调控,直接而非间接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这种市场的调节不仅具有一般市场调节的公平、效率和秩序价值,还具有其他多重功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和宏观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二)特殊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与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关系:
可以认为,特殊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紧密结合特殊市场特点并体现其个性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特殊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属于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特殊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市场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场的体现,是体现特殊市场特点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三)意义:
现实意义:特别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对于通过市场监管解决层出不穷的市场交易秩序问题,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良性运行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为市场规制法的理论研究提供新鲜素材和动力。
成为市场规制法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一些特殊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1。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1)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交易对手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交易是否公平、公正、自由,具有突出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负债累累。一旦它们破产,就会影响储户的利益。另一方面,与银行业相关的存取款、还贷、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大多涉及利率、汇率等资金价格,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
(2)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包括银行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信托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等。
2。自然垄断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首先,该制度可以按照自然垄断的行业分类进行分类。如电力市场监管体系、电信市场监管体系、邮政市场监管体系、城市供水(热力和天然气)市场监管体系、铁路运输市场监管体系、有线电视市场监管体系等。然后分为规制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交易行为一般规制制度、特殊市场反垄断规制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3。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欺骗性标签行为监管制度、价格行为监管制度、器械药品市场准入制度
4 .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建筑市场监管主要涉及建筑市场准入监管、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监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监管。
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包括房地产市场调控、房地产开发行为调控和房地产交易行为、房地产市场准入调控体系
三。银行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1。银行市场的特殊性(即银行市场特殊监管的基础):
银行的高负债率和银行投资者的有限责任
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和银行追求利润的风险[ Br/]委托——代理关系、信息和风险的不对称
银行也是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也存在一般经营者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垄断和限制竞争的可能性。
2。银行监管制度概述:
(一)银行监管制度的宗旨: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权益,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规范银行市场秩序
(二)银行监管制度的原则:合法监管、公平监管、有效监管
(三)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即日起履行监管职责。
银监会的基本职能和地位:负责全国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银监会主要职责权限:(见教材第498页,需要理解记忆)
银监会的营业机构和派出机构:银监会有8个内设营业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银监局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为派出机构。
3。银行业市场监管的方式:
(1)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一方面可以规定银行主体的实质性要求,另一方面, 可以规定达到实质性要求后的准入程序和失去实质性要求后的退出程序
(2)银行经营资格监管:
资格:(见教材第498页要求理解记忆)
监管程序:审核制度和备案制度
(3)银行业审慎经营行为监管:
A .资产负债率控制:在中国, 商业银行贷款应符合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
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负债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之比不得超过10%
商业银行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B .利率管制: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不吸收超过利率标准的存款。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利率标准发放贷款。
C .贷款行为的规范与银行债权的保护:
贷款行为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审查贷款,实行贷款审批分离和分级审批制度
以担保贷款为规范, 贷款例外
法定贷款利率
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法定负债率控制线
严禁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
拒绝其他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保护银行债权
(四)限制和禁止高风险行为:[/br]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向境外借款时,应按照本规定报批
禁止用借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进行投资。
不允许违规高息低贷。
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办理业务和提供服务的费用
(五)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利益追求
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一方面增加了银行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扰乱了另一方面由于经营风险的增加,直接危及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和利益。
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非法高息敲诈、诋毁同业商誉、利率过高贷款、放宽贷款审批授信标准、低价收费、排除同业竞争、超范围经营、与部分公用企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监管方式:可以通过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本的市场监管法律进行监管。
(六)存款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息。
4。银行业市场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监管方式:
非现场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状况,发现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稳健经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有关检查事项进行说明
查阅、复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
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现场检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2)谈话、说明、信息披露
(3)强制措施:
A .一般强制措施:(见教材第504页,要求理解记忆)
B .特殊强制措施:
接管:信贷可能或已经在商业银行发生。
注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规经营、经营不善等情况。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退出限制
查询冻结
四。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1。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1)国外监管体制模式:
自律监管模式(如英国)
国家或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在这个前提下,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自律管理。
2。证券市场进入行为的监管:
(一)证券市场主体的类型:监管主体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对象是在证券市场从事交易和服务的主体。
(2)证券市场准入的实质性要求:主要体现在资本(资金)、人员、系统和设施方面,尤其体现在资本(资金)和人员资质方面。
(3)证券市场准入的程序性要求:证券市场主体大多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审批机关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时,证券市场成立后,注册资本、章程、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和解散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然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市场主体业务资格的重新核定:我国不仅规定了证券市场主体特别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具体业务范围,还对各机构的具体业务设置了核定程序。
3。证券市场行为的一般规制:
证券市场行为的定义:是指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为其服务的证券经纪、登记结算等交易服务的行为。
(一)证券发行的一般监管:
A .证券发行的方式:监管方式可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大类。
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基本属于核准制,但吸收了注册制的因素:申请发行人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实体要求提交资料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者核准,方可发行。强调信息披露,让投资者及时获得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
B .我国证券发行的一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C .股票发行的实质性要件:(见教材第512页,需要理解记忆)
D .公司债券发行的实质性要件:(见教材第512至512页
F .证券发行承销行为的规范:(见教材第513页, 其中需要理解和记忆)
(2)证券上市行为的一般规制:(见教材第514页,需要理解)
(3)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制:
关于交易对象:证券交易。 【/br/】关于交易主体:法律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在特定期限内排除部分主体的交易资格。
关于交易方式:目前我国只允许证券现货交易,禁止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禁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出房和从事信用交易。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以控制或合并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目的,购买其已发行的股份的行为。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
程序:(见教材第515页,要求理解记忆)
(5)证券机构行为的一般规定:(见教材第516页,要求理解记忆)
(6)证券登记结算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承担妥善保管义务,提供相应信息,设立结算风险基金。
(七)证券交易服务行为:围绕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服务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的标准收取费用,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核实,对其负责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4。证券市场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特别规制:
(一)信息披露的规制:
初始信息披露:指股票、债券的初始信息和新信息的披露。
持续信息披露:指在上市公司资格认定期间依法进行的信息披露。即年度中期报告及其公告、年度报告及其公告、中期报告及其重大事项公告。
终止信息披露:指因法定原因被证监会取消上市资格的信息的披露。
(二)虚假陈述的监管:
虚假陈述的概念是指对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的不真实、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
虚假陈述的特征: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虚假陈述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虚假陈述的客观方面,其内容是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虚假信息,行为上的不真实、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其后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误导。
虚假陈述的规制:随时检查,赔偿,罚款,罚金,自由刑。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
内幕交易的概念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特征:行为主体是内幕人士。内幕人士是指利用职务或身份了解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见教材521页,需要理解和记忆)
内幕交易的客观方面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内幕交易的规制:(见教材第522页,需要理解和记忆)
(四)证券市场操纵的规制:
证券市场操纵的概念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影响交易价格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特征:主要行为人是交易者和在证券市场中具有特定地位的部分人。
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风险。
客观行为有四种:(见教材第522至523页)
对市场操纵的规制:强制信息披露、禁止非法囤积股票和操纵市场,以及违反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刑事“双罚”
(5)对客户欺诈的规制。
欺诈客户行为特征: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都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证券法规范损害客户利益的委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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