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参考格式(一)
出口合同
合同号:
签署日期:
签名:
卖家:
地址:中国北京
电话:
传真:
电传:
买家:
地址:美国洛杉矶
电话:
传真:
电传:
双方同意以下货物由卖方出售,买方根据以下条款购买:
(l)货物的名称和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价值:
(以上第(2)、(3)和(4)项的总和)
(5)交货条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应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处理。
(6)商品生产标准:
(7)包装:
(8)喷嘴:
(九)装运时间;
(10)装运港:
(11)目的港: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买方应负责保险;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附加风险;
(13)付款条件:
13.l信用证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日期前/合同生效后天通过电传/电讯在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运完成后天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付款(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
货物装运后,卖方将出具买方应付的跟单汇票,由卖方银行和银行将单据交给买方,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换取货物。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买方付款的承兑跟单汇票,汇票付款期限为次日。单据将通过卖方银行和银行以即期承兑交单的方式交给买方。买方应按汇票期限支付到期货款。
(l4)文件:
卖方应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A)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标明通知收货人/收货人代理,抬头为空 white,由空 white背书,并标明运费已付/到付。
商业发票的副本;
(CIF条件下的保险单/证书;
(d)装箱单一式两份;
(e)质量证书;
原产地证书。
(15)装运条件
15.1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订舱。卖方应通过电传/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以及货物在装运港等待装运的日期。买方应在装运日期前将船名、预计装运日期和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运输船只或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立即通知卖方。如果船只未能在买方通知的装运日期后天内到达装运港,从该日起,买方应承担货物的仓储和保管费用。
15.2在FOB、CFR和CIF条件下,货物装船后,卖方应立即通过电传/传真向买方和买方指定的代理发出装船通知。装箱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开航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如果货物是危险的或易燃的,也应标明危险编号。
15.3允许/不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
5.4卖方有权在%数量内超载或少载。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的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可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应由保险公司或船公司承担的损失除外。质量异议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达后30天内提出;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到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后30天内回复买方。
(17)不可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洪水、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卖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任何其他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几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寄给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超过12O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的继续或终止。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19)专用条款和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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