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缮制与审核原则二
6.装货港:启运港。
(1)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装运港前或后有行政区域,如“新港/天津”,应相应增加。
(2)如果信用证仅以一般条款规定装运港名称,如“中国港”,则在准备单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的港口名称。
(3)如果信用证同时列有几个启运港(地),如“新港/秦皇岛/唐山”,则提单应只填写一个,即实际启运港的名称。
(4)如果预期装货港已在提单中注明,则实际装货港应在装船批注中注明。
7.卸货港:海运承运人中止承运人责任的港口。在联运的情况下,后面要有交货地点。如果是直达运输,此栏可以填写目的港,但有些栏不填写此栏,在交货地点栏填写目的港。如果是转运,目的港应填写在这一栏,并在货物名称下另作说明,如“在...转运”
香港.还有其他地方,转运港一般填在这一栏,目的港填在交货地一栏。
这些战术在国外普遍可以接受。
关于转运,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信用证允许转运,但实际需要转运的,应按上述方法在提单上注明,即在卸货港栏内注明转运港名称,或在货物名称下方注明转运说明。
(2)如信用证未规定允许转船,则按“500”条款视为转船。
(3)如果信用证规定只允许在某一口岸转船或不允许在某一口岸转船,提单应注明实际转船口岸,以表明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4)根据“500”条款,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船,只要转船提单表明货物已装上集装箱、拖车和/或母船,银行将接受该提单,只要该提单包括整个海运。
(5)如果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船且经由一个港口,则可以在该港口转船,并相应增加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允许转船,“经某港”仅指航线,提单上也要注明。
(6)有些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船,但同时规定提供二等船的船名和代理人,或者限制二等船的船公司、国籍、船型、船龄。受益人应联系船公司或远洋运输代理提供适当的证明。如果知道二等船的情况,就应该进行认证。
求证明。如果不了解情况,可以在转运后立即出具会告知相关信息的信函。银行一般是通融的。
(7)如果信用证不允许转船,但实际上必须转船,则应提前修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一些公司通过与船公司协商,同意不在提单中增加转运条款。据了解,一些船公司即使中途转运也往往不在提单中显示。
8.交货地点:有些提单注明“最终目的地”
(最终目的地).它是联运的终点站。如果是港到港提单,这个栏目有些要填目的港,这个栏目应该是这次运输的运费截止日期。在填写目的地或目的港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除FOB价格条件外,目的港不能用一般术语命名,如“欧洲主要港口”,必须列出具体港口名称。如果世界上有著名的港口,也要加上国名。如果信用卡的目的地(香港)有行政区域,也应注明。
(2)如果有“在途至..”在目的港,到岸价格或成本加运费价。
价格的情况下,不能照常添加。只有这一段可以加在其他空白的地方或者唛头上,表示内陆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
(3)如果信用证规定了一个港口和一个具体的卸货码头,如“巴特沃斯/槟城乔治镇/槟城”,巴特沃斯和乔治镇是槟城不同的卸货码头,提单也要相应的复印。
(4)如果信用证规定在目的港有“自由港”或“自由区”,提单应加“港口称自由区”,例如。买方可以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待遇。
(5)如果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神户/内谷/YQkohama”,这说明卖方选择了港口,只能打一张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神户/内谷/横滨”选项,则该指示为买方选择的港口,提单应按照顺序打印。
(6)如果美国有OCP条款,即“Over1and Common Point”,则指内陆转运点。例如,“旧金山OCP芝加哥”应该相应地添加。
(7)如果原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某一港口,如哥本哈根,价格条件为CFR哥本哈根,后又将价格条件改为CFR安特卫普,但未提及目的港,则目的港可视为相应修改。
9.运费支付地点:如果交易是FOB条款,此栏应填写目的港;如果交易是CFR或CIF条款,此栏应填写启运港。或者,如果提单注明“运费已付”,运费支付地应为目的港;如果注明“运费已付或预付”,运费支付地应为启运港。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您可以将此栏留空。
10.正本提单号码:正本提单号码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和签发。如果信用证只规定了全套或全套,而没有规定份数,则可以获得两份或三份,构成全套提单。提单的份数通常用大写英文数字表示。其中有些是用括号或者大写字母后的斜线“/”标注阿拉伯数字。比如两份可以标上“二/二”。有些提单没有这一栏,而是印在提单上。
该条款包括对正本提单数量的描述,如“三份正本提单”
(提单正本三份。)。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的表述:有些在提单上。
印有“第一份原件”、“第二份原件1”和“第三份原件1”是指
一份、两份和三份原件;有的原件都印着“原件”;有的印有“原创”,
“副本”和“重复”是指三份正本,但根据“500”条款。
不应再使用“重复”和“复制”;有的还在文中注明此提单为正本等等。通常在副本上加上“不可转让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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