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第1张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第2张

问:律师先生,我是在北京工作的外国人。前几天我在街上摆摊,几个城管把我的三轮车和小商品全抢走了。他们给我写了一张纸条,说如果对处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对他们的做法很不满意,想找他们要个说法,要回我的三轮车和小商品,但是我就是不明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不知道怎么维权。请给我解释一下。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审主编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不服复议,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种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具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功能。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内部监督制度,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定,是最终的解决方式,也称“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两者比较,第一,从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仅行使行政复议权,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的司法裁决;其次,依靠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有其自身无法完全克服的缺点。由于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很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局面,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一定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与被申请人的密切关系,或者由于行政争议本身的牵连关系,行政机关出于屏蔽被申请人的错误观念,可能会有错误而不予纠正。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体现了法律保护复议申请人诉讼权利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了国家对权力之间制约机制的重视。将行政权力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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