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12)
第十二章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
第一节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
一、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对各类公证当事人进行认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有两个要素:一是必须有客观事实和情节。第二,这些客观事实和情况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或确认,才能产生具有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的特点
公证机构应当从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构成、后果等方面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公证和证明。
1。公证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2 .
。必要时,公证处应当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构成;
[br/]3。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后果。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的业务范围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证明法律事件;二是证明无争议的事实。
(一)法律事件的证明
法律事件是指国家法律规范所承认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二)证明无争议的事实
无争议的事实是指有些事实目前没有争议,也没有立即产生法律后果,但当事人为了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往往会向公证处申请公证书。
无争议事实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争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第二节出生和死亡公证
一、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出生的时间、地点等法律事实的
真实性进行公证。
办理出生公证的一般程序是:
首先,当事人应向其出生地或居住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居住在境外的当事人应当向其在中国境内最后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明;分娩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地基层组织的证明,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根据档案材料出具的证明材料。
其次,公证处要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核实后才能出具出生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地点、亲生父母姓名等。
实践中,办理出生公证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出生证明上的当事人姓名必须真实。2 .
。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必须准确,所有情况下都应使用公历。
[br/]3。生育证中的出生地必须具体,统一采用现行国家区域规划名称,并写全称。
4。在出生证明中,应注明当事人父母的姓名。5 .
。出境多年的华侨,向我公证处申请出生证明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6。公证机构一般不对国外出生的事实进行公证。
二。死亡公证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处对某人已经死亡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的活动。
办理死亡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死亡公证时,应当向死亡发生地的公证处提交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明、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公证处核实后可以出具死亡证明。公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址、死亡日期和地点;如有必要,还应说明死亡原因。
公证机构对死亡进行公证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公证书中死者死亡的时间、地点要明确具体,死亡原因要写得准确、简洁,特别是涉及政治影响或诉讼的死亡,死亡原因的说明要非常慎重,要用词。2 .
。公证机构办理外国人在华死亡公证应有严格的程序。
第三节事故和不可抗力事件的公证
一、事故公证
(一)事故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证明事故真实性的活动。
(二)事故公证的程序
首先,当事人应向事故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办证的国家,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2 .
。意外损坏或丢失的财产清单;
[br/]3。有条件的,还应当提交事故现场记录和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然后,公证员要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人等方式,针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重点检查
事故的真实性,最后据实出具证明。
二。不可抗力事件公证
(一)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是指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处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的一般程序为:
首先,当事人应向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公证的目的、目的和地点,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2 .新闻报道、调查报告、检查报告等。有关部门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br/]3。当事人与他人订立的经济合同原件等与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通知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文件;等一下。
然后,公证处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和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在确认不可抗力事件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依法出具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公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不可抗力事件的名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结果,记录的是哪种报纸或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不可抗力事件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一般来说,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会约定不可抗力可以免责,有的甚至会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因此,公证处在承办此项公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合同原件,并根据合同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真实性。2 .
。必要时,公证员应当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br/]3。公证申请人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公证处一般不予公证(用于诉讼、仲裁活动或者境外使用的除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违约期间的,公证处可以依法出具证明。
4。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不可抗力事件的公证书,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公证员应当根据公证文书的法律规定出具证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无争议事实的公证
一、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中国公民与其在境外的亲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已婚、离婚、未婚、丧偶)现有婚姻状况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亲属关系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为证明当事人现有婚姻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而进行的活动。
(一)婚姻公证
1。婚姻公证的一般程序。2 .
。公证几种特殊婚姻关系(包括解放前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和涉外婚姻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1)解放前婚姻公证。
(2)事实婚姻公证。
(3)涉外婚姻关系公证。
(二)离婚、丧偶、未婚公证
1。离婚公证的程序。2 .
。丧偶公证程序。
[br/]3。未婚公证的程序。三、生存定居公证
生存定居公证是指公证处对被证明人在某一地点仍然活着的事实进行确认的活动。
生存与定居公证程序。
生存与定居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经历与学历公证
(1)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为证明中国公民工作经历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而进行的活动。
办理公证手续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学历公证
学历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被证明人的毕业证、学位证、学位证、学习成绩单等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五、国籍公证
国籍公证的概念、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五节继承权公证
一、继承权公证的概念和意义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其继承权是否真实合法的活动。
二。继承权公证的相关程序
(一)管辖范围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当事人申请继承权公证的,应当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或者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凡涉及不动产继承的,一般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几个当事人申请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公证。被继承人居住地与遗产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管辖范围内,或者遗产所在地跨越几个公证处的,当事人协商后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公主申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相关公证处本着方便的原则协商管理。
(二)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交相关证明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
从程序上看,公证中应审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申请公证的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考试的步骤和方法如下:
1。一是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亡原因和遗留遗产的范围、种类、数量;2 .
。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br/]3。审查无辜者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在公证实务中,应当注意:
(1)法律规定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结婚的人。
(2)法律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法律规定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法律规定的兄弟姐妹,包括与父母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审查当事人是否为代位继承人或继承人;5 .
。审查当事人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6。审查法定继承人是否遗漏,以免因疏忽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纠纷。
(四)出具证明
(五)拒绝公证的几种情形
三。涉外继承权公证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涉外因素进行继承。
(一)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及其不同情形
(二)涉外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