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17)
第十七章律师工作机构
第一节律师工作机构概述
一、律师工作机构的发展变化
律师制度自1979年重建以来,在最初阶段,律师工作机构是由主要国家以批准的编制和拨款建立的,在性质上是国家机构。自1988年起,开展了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深化律师工作变革的方案,随后逐步形成了“国有所”、“合作所”、“合伙所”并存的格局。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 .
。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br/]3。有3名以上律师。
(二)设立程序
。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br/]3。注册和认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并出具律师事务所执业函。
4。公告。5 .
。申请复议和起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注册或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的事项和程序
(二)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和程序
四。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和内部管理
国有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国家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律师业务,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特点
1。国有律师事务所是国有法人单位;2 .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国有律师事务所与其机构的关系。国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第三节合作与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合作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是指不占用国家编制,不需要国家经费,共同筹集资金,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律师事务所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并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律师事务所。
(二)特点
1。性质上是民营企业法人组织;2 .
。律师自愿组织的,不占国家编制;
[br/]3。财务独立,自负盈亏,事务所财产归合作律师共同所有;
4。在分配中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5 .
。在管理上通过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是指由律师自愿设立,不占用国家编制,不需要国家经费,自行筹集资金,自负盈亏的一种律师执业组织。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并经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合伙协议批准。
(二)特点
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2 .
。更灵活的管理;
[br/]3。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可以对利润分红;
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四节律师费用
律师费用的依据和原则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