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第十七类商品编码指导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第十七类商品编码指导,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第十七类商品编码指导,第2张

七类车辆、飞机空车辆、船舶及相关运输设备
一、本类货物的范围
本类主要包括各种车辆、运输设备以及与运输设备相关的部分具体所列货物。例如,为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专门设计和装备的集装箱;一些铁路或电车轨道固定装置和附件;机械(包括机电)信号设备;专门或主要用于第86 ~ 88章所列车辆、飞机空装置的零件及附件。
容易归入这一类的货物主要包括:一些移动机械(例如,税目84.26的跨运车用于码头等小地方运输集装箱)、税目90.23的货物(例如,演示用的模型车)、税目95.03的货物(例如,玩具电动火车)、税目95.08的货物(例如,碰碰车)以及税目95.06的雪橇。
二。分类原则
(一)特殊运输工具的分类
具有特殊结构,既能在道路上行驶又能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第八十七章中相应的车辆进行分类;水陆两用机动车辆应按第八十七章相应的机动车辆分类;具有特殊结构并可用作地面交通工具的航空器空,应按第八十八章航空器空分类。
(二)气垫船的分类
气垫船按照本类别中最相似的车辆分类,即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船列为第八十六章中的列车;其他在陆地或水陆两栖行驶的气垫车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车辆;在水上航行的气垫船(无论能在沙滩或浮船坞着陆,还是在冰上航行)都应归入第八十九章的船舶。
第八十六章铁路和电车轨道的机车、车辆及零件;铁路电车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和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的交通信号设备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在铁路上运行的各种机车、车辆及其零部件和在地面或地下运行的有轨电车轨道或导轨(例如矿山用);各种容器。
容易归入本章的货物主要包括:铁路和电车轨道铺设用钢铁材料(品目73.02);电气、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品目85.30)。
二。铁路、电车轨道、道路、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及类似产品的分类原则
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应归入品目85.30下;机械(包括电动机械)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应归入品目86.08;无机械部件的公路和铁路的路标应按其组成材料分类。
第八十七章除铁路和有轨电车以外的车辆及其零部件和附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除铁路和有轨电车以外的各种陆地或水陆两用机动车辆(包括气垫车),如拖拉机、机动客车、货车和专用机动车辆;未配备起重或装卸设备,适用于某些地方货物短途运输的机动车辆;火车站站台用牵引车;摩托车;拖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专门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车辆的零件和附件。
容易归入本章的货物主要有:第十六类中的一些移动机械(如推土机);仅用于演示而非其他目的的仿形车辆样品及其零件(品目90.23);儿童轮式玩具和儿童非两轮自行车(品目95.03);装在旋转木马上的车辆及其他在游乐园用作娱乐设施的车辆(品目95.08)。
二。分类原则
(一)整车或半成品的分类原则
具有整车或成品基本特征的车辆,应按相应的整车或成品进行分类。车辆必须配备推进发动机、变速箱、换档操纵装置、转向和操纵装置,这些构成了车辆的基本特征。比如:没有轮子、轮胎、电池的汽车;尚未安装发动机的公共汽车;不带座垫和轮胎的自行车,以及带有四个或更多组件的汽车。上述不具备整车或成品基本特征的车辆,如已形成特定的上市车辆总成,应属于总成品,其余按零部件分类。例如,底盘(装有发动机)、品目87.01 ~ 87.05的机动车辆的车身,以及其他不具备完整或成品基本特征的零部件组合,应分别归入品目87.06 ~ 87.08。
(二)整车分类
整车应按其结构特征、用途、所用发动机类型、作业场所、客车座位、有无动力装置等进行分类。
(三)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底盘的分类
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底盘不应视为车辆底盘,而应视为具有相应机动车基本特征的整车,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相应品目(品目87.02 ~ 87.04)而非品目87.06。例如,不带混凝土搅拌系统(带驾驶室和柴油机)的混凝土搅拌车的底盘应归入品目87.04。
(四)安装在“拖拉机、牵引车”上的可替换设备的分类[br/]作为安装在拖拉机或牵引车上的可替换设备的机器、车辆或作业工具,即使与拖拉机或牵引车一起检验,无论是否已安装在车辆(机器)上,仍应归入各自相应的项目。例如,作为可互换工具安装在拖拉机上的联合收割机,即使在检验时已经安装在拖拉机上,仍应归入个人物品84.33,拖拉机本身应归入个人物品87.01;安装在牵引车上的挂车,俗称拖车,应归入税目87.16,牵引车本身应归入税目87.01。
第88章飞行器空、航天器及其部件
本章主要包括气球、飞艇和无动力飞行器空;其他航空器空、航天器(包括卫星)及其运载工具;航空器空和航天器的零件;降落伞零件和附件;飞机的发射装置、甲板关闭装置和地面飞行训练器空。
容易被误归入本章的货物主要包括:火箭的倾斜发射架或发射塔(品目84.79)。
第八十九章船舶及浮动结构物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客货船、渔业及其他专用船、艇,不论是否自航;各种材料的外壳;各种浮动结构,如潜水箱、浮船坞和浮筒;用于拆解的船舶和浮动结构等。
容易被误归入本章的货物主要有:安全带、救生衣(按其构成材料分类);或用于勘探和开采海底石油或天然气的非浮动或非潜水固定平台(品目84.30)。
二。船舶或浮动结构的零部件分类原则
(1)船体应归入第八十九章,具有船舶某些主要特征的应归入此类船舶;否则应归类为个人物品89.06。
(2)其他可以认定为船舶的零部件等。不应包括在本章中,即本章不包括单独检验的船舶或浮动结构的所有零部件和附件,即使它们能明确地识别为船舶或浮动结构的零部件和附件。这些零部件和附件应包括在本协调制度的其他适当项目中。例如:钢锚,用于船舶锚定,应根据材料73.16归还给人;舷外发动机按发动机应为84.07。船舶舵机和陀螺稳定器应由机器归还给人。船舶照明装置按灯具分类归入94.05。48686.88868868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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