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第十五类商品编码指导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第十五类商品编码指导,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第十五类商品编码指导,第2张

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一、本类商品的范围
本类包括化学纯贱金属及合金;从矿脉和铜锍、镍锍和钴锍中分离出来的天然金属:未锻造的贱金属,半成品,如这些金属的条、棒、丝或板,以及许多贱金属产品。这类商品按其材料属性可分为三组:
第一组(钢铁及其制品)和第二组(有色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按贱金属的自然属性列出,包括未经锻造的贱金属原料等初级成型品,用这些原料制成的棒材、杆材等半成品以及部分贱金属制品。第三组中的其他贱金属产品根据货物本身的特性如功能和用途列出,不受贱金属类别的影响。第三组仅包括具体列出的商品。第82 ~ 83章所列的任何贱金属制品,不论用何种贱金属制成,都应归入本组所列项目,而不归入第72 ~ 81章的其他项目。
容易归入这一类的货物主要有:矿脉中所含的天然贱金属(第二十六章);贱金属汞合金(品目28.53);金属丝制成的机织物(品目58.09);硬币(品目71.18);组装的铁路或电车轨道(品目86.08);钢丝刷(品目96.03)等。
二。废旧贱金属的分类原则
(1)可用作原料的金属制品归类为原商品;
(2)金属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碎料应归入废料类;
(3)明显不能用作原料,只能熔炼后再利用的废金属制品,也应划入废料;
(4)显然不能作为原始材料使用,但可以不经过冶炼而用于原始用途或其他用途(例如经过修复或改造后可以使用;废旧金属制品,损坏部分更换后可以使用的,应按相应的使用物品分类。
第七十二章钢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商品包括黑色金属,即:生铁、镜铁、铁合金及其他冶炼钢铁的金属原料;由其直接生产的钢锭及其他初级产品、半成品和扁轧产品;棒材、杆材、线材;角度、轮廓和侧面等。
容易被误归入本章的货物主要有:焊接角材、型材、型材;以及用于铺设铁路电车轨道的材料和管道等。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规格的非矩形(包括方形)平轧产品都被归类为宽度超过600mm的平轧产品。
二。分类原则
(一)品目72.02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的分类
只有一种元素超过规定的最小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
以此类推,如果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过最小百分比,则可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铁合金。在应用本法规时,未列出的“其他元素”的含量必须超过10%重量。
(二)非凹截面实心钢的分类
本章中的非凹截面实心钢包括:“扁平轧材”、“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棒、杆(俗称盘条)”、“其他棒、杆”和线材。在对钢进行分类时,首先根据钢的成分判断给定钢的材质,从而确定应归于人的章节。然后根据给定钢材的外形尺寸(厚度和宽度)、检验状态(卷状或扁平状)和加工方法(冷加工或热加工),根据章节注释1 (10) ~ (14)判断属于哪种钢材。最后,根据给定的其他条件(例如,未经其他处理或镀锌等。),这类钢的类别和子目要确定。
应特别注意“其他条和棒”。不同的加工方法(冷轧或热轧)往往导致不同的项目。还需要指出的是,在行业内,我国并没有“其他棒、条”的名称,而是用型钢代替。
例:矩形截面的不锈钢,除轧制外未进一步加工,宽度为60mm,厚度为8mm,在平直状态下冷弯成型。
说明:首先判断是否为扁平轧材。标的货物厚度为8mm,大于4.75mm根据第72章注1(10)的规定,标的货物的宽度必须大于150ram才算平轧产品,而标的货物的宽度为60mm,显然不符合平轧产品的尺寸规定。由于它的形状是直的,所以只能是其他的棒材和杆材,所以应该按照其他的不锈钢棒材和杆材进行分类,属于子税目72.22,然后按照冷成型不经过进一步加工归入子税目7222.2000。
第七十三章钢材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与第七十二章不同形状或由第七十二章产品进一步加工而成的管材、空芯材型材等钢材;一些常见的钢铁零件和一些具有明显钢铁特性的产品(未在第82章或第83章中具体列出且未包括在本协调制度其他章节中的钢铁和铸铁产品)。
容易被误归入本章的货物主要包括:组装轨道(品目86.08);特殊机器零件;发条装置(品目91.14);刀、勺、叉、勺(品目82.11 ~ 82.15)等。
应注意本章中包含的通用零部件项目和商品范围。
二。主要钢制容器的分类
(1)行李箱等。应归入品目42.02:
(2)盛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制容器应归入品目73.11:
(3)用于商业运输、包装货物和在工厂等场所固定安装以盛装物料的其他钢材。不超过300升的应归还给人
(4)家用或厨房用的饼干桶、茶叶罐等家用钢制容器应归还给人的税目73-23;
(5)烟盒、粉盒、首饰盒等。个人使用的,当其主要目的是实用时,一般应归入品目73.26;当以装饰为主要目的时,应归入个人物品83.06;
(6)供专业人员使用的标本盒和工具箱(品目42.02中的货物除外)一般应归入品目73.26;
(7)专门设计和配备的可用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集装箱应归入品目86.09。
第74章铜及其制品
这一章的商品数量不多,但所包含的商品范围与第72 ~ 73章完全相同。
本章中容易归类的货物主要包括刀、匙、叉、勺(品目82.11 ~ 82.15)、装饰首饰盒(品目83.06)、切割亮片(品目83.08)、带龙头的管件(品目84.81)、绝缘电线电缆(。
应注意本章中一般零件的项目,以及本章中的“杆、棒”、“型材和异型材”、“丝”、“板、片、带、箔”和“管”与第72 ~ 73章在形状上的区别。
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镍和镍合金及其部分制品。货物范围和注意事项与第74章基本相同。
二。电解精炼用电镀阳极和铸造阳极及其分类
电镀阳极是用于电镀的极其纯净的镍产品。如板状电镀阳极要配挂钩挂在电解槽中或准备挂钩安装位置(如穿线、打孔或攻丝)。电解用的铸造阳极通常铸造成带有两个吊耳的厚板。注意电镀阳极和铸造阳极的区别。前者对于镍产品应归类为75.08,而后者对于未锻造的镍应归类为75.02。
注意电解精炼用电镀阳极和铸造阳极的区别和分类原则。它也适用于其他金属,包括贵金属。
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铝和铝合金及其部分制品。货物范围和注意事项与第74章基本相同。
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铅和铅合金及其部分产品。货物范围和注意事项与第74章基本相同。
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锌和锌合金及其部分制品。货物范围和注意事项与第74章基本相同。
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锡和锡合金及其部分制品。货物范围和注意事项与第74章基本相同。
第八十一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钬)和铼。前11项,即钨、钼、钽、镁、金刚石、铋、镉、钛、锆、锑、锰依次分布在81.01至81.11项中;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钬)、铼和铊列于品目81.12;最后,金属陶瓷及其制品列于品目81.13。未列入本章或第十五类其他章节的贱金属应列入第二十八章。属于本章的大多数金属一般以合金或碳化物的形式使用,而纯金属很少直接使用。
容易归入本章的货物主要有:金属碳化物,如碳化钨。(1)未混合的粉末应归类为28.49;(2)未烧结粉末和镍金属的混合物应划入个人物品38.24;(3)已烧结但未组装的板、杆、刀头及类似工具产品应归入品目82.09。
还应注意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的分类。
第八十二章贱金属工具、器皿、尖口器、勺、叉及其零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手工具(机动锯的锯条等未列入清单的商品除外);由82.02 ~ 82.05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物;手动工具、机床或便携式电动工具的可互换工具;或用于机器和器具的刀和刀片,以及用于工具的板、杆、刀头等;牙套(供职业、个人或家庭使用)、一些家用机械、勺子、叉子及类似的餐具和厨房用具。这些产品未按所用金属材料归入第72 ~ 81章。
容易被误归入本章的货物主要包括:气焊装置(品目84.68),构成机床附件或零件的台钳;第八十四章具体列出的可独立操作的手动工具和便携式工具;含有金属材料但工作部件由橡胶、皮革、毛毡等制成的工具。(根据构成材料分类);用作医疗、牙科、外科或兽医器械的工具、剪刀或其他锋利的口器(品目90.18);具有明显玩具和运动特征的工具(第九十五章)。
要注意掌握本章中工作部分和其他部分允许使用的材料。此外,电动剃须刀和电动理发剪的刀头和刀片,按商品零件分类应归入品目85.10。
二。分类原则
(一)本章关于成套商品分类的规定
(1)由品目82.05中不同种类的商品组成的成套商品应归入子目8205.9000:
(2)品目82.02 ~ 82.05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目
(3)品目82.11中由不同种类的刀具组成的成套商品应归入子目8211.11
(4)由品目82.11的一把或多把刀和至少与品目82.15所述数量相同的厨房或餐桌用具如勺子组成的成套货物,以及由品目82.15中不同种类的货物组成的成套货物应归入品目82.15。
(二)手工工具和器具的分类
(1)单独使用的手工工具(不论是否装有齿轮、曲柄、活塞、螺杆或杠杆等简单机构)应归入第八十二章。例如,工人双手自由操作的无支架和胸压手钻,虽然装有简单的齿轮机构,但仍应归入82.05。
(2)除本章所列项目外,如便携式锻造炉和带支架的砂轮(子目8205.8000),安装在工作台和墙壁上的器具或安装在地板、底座、支架等上的器具。出于重量、规格或强度等原因,使用要求一般应列为第一类。例如,装有支架或底板的手动闸刀式剪切机应归入个人品目84.62。
(3)第八十二章具体列明的货物归入该章相应的品目,例如,某些机械器具(咖啡研磨机、榨汁机、绞肉机等。)应归入品目82.10;台钳、带支架的砂轮和便携式锻造炉应归入82.05等。
(四)第八十四章具体列明的可独立操作的手工工具,应归入本章相应品目,如液体或粉末喷射装置(品目84.24)、气动工具(品目84.67)、非手枪式办公订书机(品目84.72)。
(5)不带支架的磨具一般应归入品目68.04。
第83章杂项贱金属制品
本章包括所有不能归入前10章的贱金属制品,尤其是第15类第2栏所列的常见贱金属零件。如同本章第82章,它可以由任何一种贱金属组成。
容易被误归入本章的商品主要有:主要内容未填写的招牌(按主要材料分类)、带有乐器的和锣(品目92.06或92.07)、带有家具特征的落地式家具(第九十四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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