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八类类注章注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八类类注章注,第1张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八类类注章注,第2张

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座和马具;旅行用品、手袋及类似容器;动物内脏制品(丝绵除外)
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和皮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生皮边角料(品目05.11);
(II)税目05.05或67.01的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块或部分鸟皮;
(3)带毛皮或鞣制毛皮片的生皮(第四十三章);但下列动物的毛皮应归入第四十一章:牛(包括水牛)、马、绵羊和羔羊(不包括阿斯特拉罕、哈萨克、拉科尔、波斯羔羊或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山羊或小山羊(不包括也门或蒙古山羊和小山羊)、猪(包括西方)、瞪羚、骆驼(包括单峰骆驼)和驯鹿。
二。(一)品目41.04至41.06不包括经反鞣(包括预鞣)加工的皮革(酌情归入品目41.01至41.03);
(ii)品目41.04至41.06中的“空白皮革”包括在干燥前经过复鞣、染色或上油(加脂)的皮革。
三。本协调制度中的“再生皮革”仅指税目41.15的皮革。
第四十二章皮革制品;鞍座和马具;旅行用品、手袋及类似容器;
动物内脏制品(丝绵除外)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外科无菌肠或类似无菌缝合材料(品目30.06);
(2)用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的衣服及衣服附件(连指手套、连指手套和连指手套除外)(仅镶边的除外)(品目43.03或43.04);
(3)网袋及类似产品(品目56.08);
(四)第六十四章的条款;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子及其零件;(六)品目66.02的鞭、鞭或其他物品;
(vii)袖扣、手镯或其他仿制珠宝(品目71.17);
(8)单独进口或出口的马具附件或装饰品,如马镫、钻头、铃及类似制品、带扣(一般归入第15类);
(IX)琴弦、鼓皮或类似产品及其他乐器零件(品目92.09);
(X)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和照明设备);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和体育用品);
(XII)品目96.06的钮扣、按扣、钮扣芯或这些物品的其他零件及钮扣坯料。
二。(1)除上述注1规定外,品目42.02不包括:
1。非长期使用的塑料薄膜袋,不论是否印刷(品目39.23);
2。针织材料产品(品目46.02)。
(II)品目42.02和42.03的产品,如果装有由贵金属、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的、合成的或再生的)制成的零件,只要它们不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即使这些零件不仅用作小配件或小饰品,仍应归入上述品目。但是,如果这些部分已经构成一篇文章的基本特征,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三。品目42.03所指的“服装及服装附件”主要包括连指手套、连指手套和开口手套(包括运动手套和防护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服、裤子吊带、腰带、子弹带和腕带,但不包括表带(品目91.13)。
第四十三章皮草、人造皮草及其制品
[注释]
1。本协调制度中的“毛皮”一词是指各种动物的鞣制毛毛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3.01的生皮。
本章不包括:
(一)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块或部分鸟皮(品目05.05或67.01);
(2)第四十一章的毛生皮[见本章注1(3)];
(3)皮革及毛皮或皮革及人造毛皮制的连指手套、连指手套及连指手套(品目42.03);
(四)第六十四章的条款;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子及其零件;
(6)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和体育用品)。
三。品目43.03包括用其他材料缝制的毛皮及毛皮零件,以及缝制成衣服、服装零件、服装辅料或其他产品的毛皮及毛皮零件。
四。用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制成的服装及服装附件(不包括注2所述的货物)(仅作装饰用的除外),应分别归入品目43.03或43.04,但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装饰用的除外。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人造毛皮,是指用毛皮、毛发或其他纤维粘合或缝制在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上制成的人造毛皮,但不包括用机织或针织方法制成的人造毛皮(一般应归入品目58.01或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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