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进出口商品归类

2008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进出口商品归类,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进出口商品归类,第2张

一、规则1
规则1明确规定了类目、章、子章的标题,对商品分类没有法律效力。对商品分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注释是项目条款、章节注释和类别注释。
二。规则二
规则二实际上是扩大了税则号的商品范围。它解决了一种进口商品的未完成品或半成品只要具备进口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可以按成品分类的问题。
三。规则三
规则三,解决两种或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原料混合制成的商品可同时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问题,应按以下方法归类:
(1)按商品成分归类;
(2)看商品的用途;
(3)看商品是否单独验货。
四。规则四
规则四、未列入目录的商品(无论是否由一种或多种材料的混合物制成)按该商品的最后一个编码或类似产品分类。
5。规则5
规则5解决了在对某个包装进行分类时,如果该包装是一次性使用且仅用于包装商品,则按照包装商品进行分类;否则就按照包本身的属性来分类。六。规则VI
规则VI表示,只有将货物归入适当的4位税目后,才能归入适当的5位或6位子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5位字母应优先于6位字母或子目注释的范围。此外,规则6规定,只有属于同一层次的子目才能进行比较和分类,以决定哪一个子目更合适:比较的方法是同层次、逐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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