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2008年报关员考试: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第2张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一)走私行为(重要考点)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携带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纳税的。
②途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藏匿、伪装、谎报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纳税的货物、物品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在境内销售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和进境境外运输工具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虚报加工贸易成品单耗,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失控的;
⑤以隐匿、伪装、隐瞒、谎报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
(2)按走私行为处罚的行为(2种)(重要考点)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从走私人处非法购买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其人员运输、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买卖依法应当纳税的货物,无合法证明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重要考点)
教材第403-404页列举的行为要背。
3。有被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2)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1。海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现地海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对于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相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请参考教材第404页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 .一般规定(考点)
(1)对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侦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
(二)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发生时的人有其他关系的,
2、案件调查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中止和终结(4)案件审查(5)通知、审查和听证
3、 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2)适用简易办案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
(3)可以当场作出行政离境决定(见教材409)
(4)不能当场作出行政离境决定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考点)
①海关不能当场审查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的
②海关当场审查后,当事人向海关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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