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货物该如何管

加工贸易货物该如何管,第1张

加工贸易货物该如何管,第2张

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每年都占据中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6年的发展,中国加工贸易发生了巨大变化:近8万家企业遍布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加工贸易企业的主体,跨国集团公司开始涉足加工贸易领域。高科技、深加工和高附加值已成为现代加工贸易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加强,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即时生产、零库存等新的管理理念和生产营销方式对传统加工贸易产生了巨大冲击。海关和企业积极合作,推进加工贸易监管方式改革,一套基本适应我国国情的加工贸易海关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由于客观历史原因,我国尚未出台加工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现行的加工贸易海关监管体系主要由海关法、海关总署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组成。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办法》在总结20多年加工贸易海关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整合了现行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是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最基本的管理措施。《办法》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加工贸易形势,明确了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核心是加工贸易货物,并引入了以企业为单位的管理理念,具有很强的前瞻性。
《办法》有什么新内容?
《办法》对加工贸易业务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涉及备案、变更(含延期)、货物进出口及加工、退换料、外发加工、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核销等基本业务环节。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最系统、最完善的海关法规。
办法在强调原则性的同时,更好地解决了可操作性问题。《办法》总结了海关监管的实践经验,本着既方便海关监管又方便企业经营的精神,对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规定和措施进行了整合和规范。
该《办法》突破了传统思维,明确海关监管的是加工贸易货物,而不是加工贸易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纸质登记手册和计算机电子账册,只是海关监管的载体。允许货物在加工贸易企业、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流动。同时,还规定了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形式的进出口。
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先收后退货物。此次《办法》明确提出了“加工贸易”和“加工贸易货物”的概念,在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体系中尚属首次。《办法》分别规定了保税制度和退税制度两种进口税收管理制度。根据《海关法》,企业经海关许可,可以对海关监管货物进行抵押、质押、留置等处置。考虑到加工贸易货物不同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一旦抵押、质押、留置等。发生这种情况,企业将失去自主处置这批货物的能力,加工贸易合同无法履行,海关监管受到影响,国家税收存在流失的风险。因此,《办法》规定“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管理实行保税监管制度。1995年以来,根据国务院规定,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制度,有效保障了国家税收(关税),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海关法》原则规定了海关要求企业提交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因此,《办法》规定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担保制度,规定了申请担保的相关条件,规定了取消担保的条件。
核销是海关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因此,《办法》明确了海关“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核查的权力,并规定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与企业管理密切相关。《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明确提出:“管理重心由‘物与人’向‘物与人’转移,关注重点由货物向货物并重的企业转移,建立健全‘四管’机制,重点是企业自我管理”。《办法》在这方面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注册登记,按规定设置并向海关报送相关账册、报表等文件,为加工贸易监管方式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撑。
办法总结了海关监管的实践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列举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方式,规定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时,应当填写相应的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企业在申请核销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专用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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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或违规,海关尚未结案,或因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的,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海关可以立案,在什么情况下必须缴纳全额保证金

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书面告知相关企业:租赁厂房或者设备;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两次或两次以上加工贸易手册延期;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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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外包加工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包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从事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售给承包商。承包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发送给其他企业加工。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如产成品、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副产品等运至企业。企业和承包商应共同接受海关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装运、加工、单耗和储存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包企业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2)经营企业承包加工的主要工序;
(3)经营企业或承包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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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注意事项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复出口,并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制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报海关批准。企业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海关核销。
经营企业在申请审批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单耗,并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因故转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批准转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依法对保税进口料件征税并征收延期税款利息;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物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相关退运单证予以核销。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关于进口货物放弃的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予以核销。
经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残次品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残次品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相关单证予以核销。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海关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按有关规定处理后予以核销。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查完毕后按规定解除担保。
加工贸易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理海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查封加工贸易货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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