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购买免税外汇商品的手续

2008年报关员:购买免税外汇商品的手续,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购买免税外汇商品的手续,第2张

1.“国外卖券,国内提货”[br/]“国外卖券,国内提货”是方便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的业务。我们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可以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经营这项业务。(指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售票业务的单位)。在购买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摩托车等物品后,售票单位会开具提货凭证。旅客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并将凭证交海关核验。海关将凭证作为实物,按照《各类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在凭证上的“发货联”和“发货单位退运海”处加盖验讫章。旅客可凭盖有验讫章的凭证在国内指定取货点提取相关物品。
“外售内取券”在完成海关查验和签字手续后,才能在指定的取券点取券。旅客提货时应出示护照或回乡证。旅客本人不提货的,相关代理人凭其居民身份证办理提货手续。发货点工作人员应在发票第二联背面签注收货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以备核查。
目前批准的经营单位有“港中旅贸易有限公司、华运公司、中国分公司、中国国货公司、大华国货公司、华丰国货公司、文慧贸易有限公司、京基有限公司、粤(港)旅游有限公司、华闽公司、桂江企业有限公司、狄龙贸易有限公司,这些单位在京、广、宁、沪、成等城市都有发货点,
2。在国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外汇商品
在国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外汇商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合格供应商。因公出国人员、远洋船员、华侨、外籍华人、台湾省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外国专家、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人员、新闻机构等机构可在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外汇商品。
(2)持有符合要求的有效证件。即本人护照和海关签证《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进口免税商品登记证》等证件。
(3)持有允许购物的外币。允许购物的外币必须从境外带入,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
(4)符合海关关于免税品验放的规定。必须允许旅客携带免税商品,并在规定的商品种类和数量范围内购物。
目前免税外汇商品中的经营单位主要有:
1。中国免税品公司,隶属于国家旅游局。其供应商为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他外交机构及其人员、外国驻华企业、新闻机构等常驻机构和外国专家。该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设有免税店。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海外人员服务公司。供应对象为因公出国工作、学习、深造的临时和长期人员,以及国家派驻国外的公务人员。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两岸等地设有办事处,经营免税外汇商品业务。
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下属的中国华侨旅游汇款服务公司。供应对象为海外华侨、台湾省同胞、海外华人、旅居中国的外籍人士和归国中国公民。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设有免税商场。
4。交通部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远洋船员外汇商品服务部。供应对象为中国海运公司所属远洋船员及其他经批准因公出国人员,如海外船员。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地设有免税外汇商品服务部。
5。外交部海外机构供应处。供应的对象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司在北京和太原设有免税外汇商品供应站。
6。外交部所属的驻华外交人员综合服务公司。供应商是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和其他外交机构及其人员。北京有免税商店。
在国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外汇商品可以不限次数,但必须一次性向海关申报,办理验放手续。取消报关单。已取消的报关单不再作为购买凭证。
入境旅客持护照或台胞证,凭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入境地海关签署的进口免税商品登记证,先到指定供应商处购买外汇券。然后凭证书、申报单、凭证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经审核,海关对符合验放条件的货物,在货物凭证交付栏加盖验讫章。旅客凭海关认可并加盖验讫章的凭证向供货方办理发货手续。
在免税外汇商品供应部门购买免税商品并办理海关手续的入境旅客应自行前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但持有《免税商品登记证》的长期在外人员,可委托他人携带《登记证》和使馆证明,凭我驻外使馆出具的证明购买免税外汇商品。
出国人员如果觉得携带现金入境不方便,也可以用另一种形式开具“购物券”,到国内外汇商品供应部门办理购物手续。这种形式的具体做法是:境外人员在我驻外使馆的咨询处或各外汇商品供应部门的驻外机构付款,上述部门会为境外人员开具类似支票效力的购物券。入境时,租赁证明不需要提交海关核验。入境后可持《证明》到相应的外汇商品供应部门换取海关统一规定的《中国境外人员外汇商品凭证》。购物者凭购物凭证、货物凭证、护照、免税商品登记证或报关单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凭海关盖章的“货物凭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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