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的相关规定

海事请求保全的相关规定,第1张

海事请求保全的相关规定,第2张

审查特别建议:海事请求保全的相关规定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总则对海事保全的规定如下:
一是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有关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三。申请人申请海事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和保全的金额,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四。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五、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采取海事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保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六。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将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七。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八。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九。海事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返还担保。
十、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者其他对海事请求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XI。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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