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确定方法常见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确定方法常见问题及对策,第1张

工程造价确定方法常见问题及对策,第2张

1.前言
从广义上讲,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预计或实际支出中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即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建筑安装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狭义的工程价款,是指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预期或实际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和建设工程总价,即工程合同价款。由于合同价格是工程造价中一种重要而典型的价格形式,本文所讨论的工程造价属于后者。工程造价反映了建设项目的价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由于建筑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固定性、周期长等特点,其造价除了具有一般商品价格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单件计价,因为每个工程都有其特定的用途,技术水平、标准、地点都不一样,所以需要单件计价;第二,多重定价。由于建设项目生产周期长、规模大、造价高,应按照建设程序分阶段进行,相应地在不同阶段实行多重计价,确保工程造价的科学确定和控制。综上所述,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越来越重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合理、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从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二。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方法的历史与现状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借鉴前苏联的经验,逐步建立了适应当时计划经济需要的预算定额制度。劳动力、材料、机械等的价格。都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传统的预算定额作为建筑工程造价定价的依据,加强了我国的计划管理,减少了投资的浪费,多、快、好。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结构的日益复杂,中国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原有的定价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对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调整工程价款的费用项目,修订相关费用、利润和税金的计算标准,改变按项目类型计算的费用等。这些改革使得建设工程造价逐渐体现出其固有的商品属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也说明仍需深化改革。
三。建设项目成本确定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传统的概算一直作为确定建设项目成本的依据。由于是由国家主管部门编制和管理,企业实际上没有定价自主权。确定建设项目成本的过程只是一个特殊计划程序的实施过程。按现行确定方法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本质上仍是一种计划价格,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方法显示出越来越多的弊端。
1。建筑工程造价不能反映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价值规律要求商品的价值要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倾向是成本加利润的价格,建筑工程造价也不例外。因为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预算定额,既没有反映各施工企业实际的具体劳动生产率,也没有反映生产一项具体工程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消耗,所以工程造价水平不能反映社会必要劳动水平。因为生产某种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无法人为规定的,它必须通过不同生产条件的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来形成。因此,按国家统一概算定额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不能反映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2。工程造价不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
按照现行的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的计算必须以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的基本倾向指标为基础。但工程预算定额是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由于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研究和修订不能及时反映市场的变化,以及供求关系的变化,虽然各地区设置了各种相关的调整系数,但“系数”从测算到实施仍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变化速度,不利于接受市场调节。因此,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不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不能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3。建设工程造价很难体现竞争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市场竞争是培育、完善和发展市场的关键,市场竞争必须围绕价格这一核心展开,这就必然要求建设工程造价要体现竞争原则,每个竞争企业的优势和劣势都要显示清楚。而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要求不同生产条件、不同所有制、不同水平的所有竞争企业,按照相同的计算方法和计价依据,确定某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各种竞争企业做出的价格水平都差不多,反映不出企业的实力。同价位很难体现竞争原则。
4。建设工程造价难以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有高低之分。现行定额只规定了一个单价,不符合以质论价的商品交换原则,影响了承包商提高质量的积极性,也难以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5。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
在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下,各省、各行业都编制了自己的工程预算定额。由于历史和习惯的原因,计算规则不同,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内容也不同,给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带来一定困难,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
四。对策探讨
从长远来看,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方法的改革要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与国际接轨。工程造价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自主定价。只有这样,工程造价才能体现价值规律、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原则的客观要求。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许多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整个建筑市场还不能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形成。基于目前的实际情况,要解决建筑工程造价确定方法存在的问题,首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统一全国建设工程的名称、内容、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使工程量计算有统一的标准,有利于全国市场的形成,使工程量计算清晰明确,减少承包方和发包方在计价上的争议。
2。全面实行量价定额分离,变国家下达的预算定额制度为国家下达的工程消耗定额。单价会随行就市,指令性和指导性价格是市场信息价格,让千变万化的价格脱离相对稳定的实物消费。
3。定额消耗应分为国家依法强制执行的实体消耗和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国家规定自主制定的措施消耗两部分,以利于施工企业竞争。
4。在统一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的基础上,实行实物量综合计价方式。按照现行的定额计价方式,项目的各个分项工程的费用无法直接反映,要重新计算费用才能知道,模糊了各个分项工程的费用与总费用的关系。实行按直接费加综合费直接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综合计价方法,有利于投资控制、分包计价、设计变更等。也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5。建立全国范围的工程造价信息网络,及时发布各类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格,及时发布各类建设工程的市场交易价格|源|审|大|,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起到指导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建筑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方法迫在眉睫。以上只是我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引起同行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为我国下一步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方法的改革尽一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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