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公务员申论热点:如何理解德法互补

2009年公务员申论热点:如何理解德法互补,第1张

2009年公务员申论热点:如何理解德法互补,第2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其中道德与法律、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和谐互补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应该承认,作为两种调控手段,道德和法律是有明显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作用机制看,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是外在的;在运作方式上,道德扬善抑恶,法律惩恶扬善。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对道德与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中的不同作用有过精辟的论述,即“以道为政,齐之以刑,民之以自由无耻;德、礼、耻、尊严。”(《论语》?道德和法律不能相互替代或混淆。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和政治建设,道德建设属于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避免独断专行,以保证国家的社会生活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以德治国”有赖于民意、人们的价值判断、人们的良知和传统习惯,也是社会生活中一种强大的约束力量。

其次,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不仅不表明它们之间的对立,而且决定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具体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在这方面,儒家和法家的相关论述就是典型的例子。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法治,导致儒法之争旷日持久。尽管如此,双方都没有绝对否定道德或法律的作用,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道德与法律的互补性:一方面,孔子在幻想德治的同时,并没有排斥法律的作用,他也将法律观念的树立视为一个君子的必要素养。所以在《论语》中有“君子怀刑,小人怀利”的说法;另一方面,在法治的过程中,韩非肯定了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缺一不可。而且,只有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建设。这是因为:一方面,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体现在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中。就目前的社会环境而言,道德有赖于法律的保障。道德作为一种自律和习惯,具有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和作用。这就决定了当代社会主义和谐建设首先要以法律确立权利义务观念——如果法律规定了“什么不应该做”,我们就坚决不做。另一方面,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持。违法必然与道德相联系,但违背道德的不一定违法。道德沦丧、违法犯罪之间存在断层带。这个断层带显然需要道德意识来调节。法律必须以社会公认的道德为基础。如果没有道德基础,法律不仅会失去权威,甚至会怪罪大众。究其原因,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说服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的实施程度与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密切相关。人的素质不一样,对法律的理解不一样,实施的结果也会大不一样。所以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同样的法律法规,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群体,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再次证明,法律离不开人的素质和道德支撑。法律规范是一种外力,对于人类来说只是一种外在的法或他律。基于这种情况,法律的实施只能通过德性内化,变他律为自律,将外在规范提升为内在自律规范。这也决定了法律的实施应该是“教学第一”,首先是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孔子说“杀无所教,是虐”。荀子曰:“刑而不教,刑者众,恶者无敌。”

众所周知,中国有德法结合的传统,儒家倡导的礼是德法结合。魏晋以来,礼被纳入法律,使礼具有与法同等的意义,道德审判与法律审判往往融为一体。中国古代德法结合的传统无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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