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的办理程序,第1张

加工贸易的办理程序,第2张

1.进口料件免税申请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申请手续
,从事加工贸易的单位应在料件进口前按银行存款账户制度要求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然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主管厅、委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包括进出口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级工业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书,连同加工贸易合同复印件或订货卡, 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海关签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向银行申请开立存款账户的程序
目前,中国银行是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开立存款账户的授权银行,其他银行不受理此项业务。根据银行存款账户制度的有关规定,各加工贸易企业应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行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3。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实务
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准确采集保税企业进出口货物数据,将前期备案和后期核销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核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杜绝假单证核销现象,海关规范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极为必要。
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
(1)。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口岸海关办理保税货物报关手续:
1)。企业已申请注册手册,该手册有效;
2)接受申报的口岸海关的计算机必须有企业持有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计算机的记录数据;
3)。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计算机备案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4)异地报关使用IC卡的,企业应当办理IC卡。
(2)。企业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进出口的操作流程如下:
报关预录入-审核-查验-放行
(3)。报关前,企业应准备以下文件:
1)、有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预录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四)海关要求的其他相关单证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要求填写,并注意以下几点:
1)登记手册中所列的进口冲裁件或出口制成品只能在一份报关单中填写,否则应分单填写;
2)备案编号栏应填写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手册编号;
3)在贸易方式一栏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贸易方式,并按规定填写,包括来料加工(0214)、进料匹配(0615)、进料匹配(0715)、外资来料加工(2215)等贸易方式;
4)企业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编号、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必须与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的编号、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完全一致。
(5)。报关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填写如下内容:进口料件基本信息(包括进口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货物规格、数量、价值等。)应填写在登记手册的“进口料件申报登记表”栏内;出口成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出口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应填写在《登记手册》的“出口成品登记表”栏中。
(6)。海关总署规定5000美元以下的客户可以供应78种辅料。由于没有发放登记手册,所以报关不是加工贸易,而是一般贸易。在报关单记录号栏填写“CXXXX0000000”,第二至第五位为海关区号。其他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4。加工贸易的监管
(1)。加工贸易企业监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管有哪些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和企业要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严格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单独设置账簿,单独堆放,禁止与其他物资混放。
2)。保税进口料件属于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制成品出口之日止,接受海关监管。监管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不得在境内销售、转让、交换、抵押或移作他用进口料件和成品,不得擅自外包加工。
3)。企业应安排专人(报关员或审核员)办理合同审批、备案、核销及开户、核销等手续。
4)。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共同负责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监管
1)。进口原料加工成半成品再转移到其他单位——外资企业,再加工成成品出口。办理海关手续
①“转厂”问题属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②“其他单位”一般必须是同类型交易方式的企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要相近;【/br/】③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涉及的加工贸易业务单位属于不同关区的,会涉及跨关区深加工结转。
④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⑤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贸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完海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货物的实际结转。
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
⑦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保税货物的监管分为转关运输和非转关运输两种方式,管理方式不同。
2)。保税料件加工成半成品(成品),转由国内另一家企业进一步加工而不直接出口时,应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半成品(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由国内另一家承担进口料件和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一步加工的,由转出单位会同转出单位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手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提出申请。
3)。对于来料加工合同或无法履行的材料,进口料件或加工成品必须内销。海关有哪些行政法规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经海关核准后,一般进口货物补证补税后方可内销。
4)。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合同履行后,海关对剩余料件的征免有什么规定
。对加工成品所必需的,但在加工过程中未完全消耗,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货物,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边角料,海关将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定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因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改进而节约的零部件或者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核实,在规定限额和限额以内的进口料件价值,可以免税。
(3)。加工贸易许可证管理规定
1)。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海关对许可证管理有以下规定: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除羊毛、天然橡胶、植物油、棉花另有规定,海关必须验放许可证(“不需要真实转让”)外,其他均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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