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软条款分析

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软条款分析,第1张

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软条款分析,第2张

如果信用证中有“软条款”,许多受益人视之为“洪水猛兽”。一般是业务员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条款;下订单时,企业经理“重如千斤”,担心一旦决定生产出货,结汇会有风险,会让之前的所有努力化为乌有或者“货钱两个空”。
其实“软条款”虽然令人讨厌,但它的存在有时也有其合理性和逻辑性。只要双方诚心做生意,虽然交易风险增加,但不能一概而论。很多所谓的“软条款”,如果不是有欺骗意图的骗子,都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骗子是极少数人,他们不可能因为噎废食,导致错失商机!
比如笔者在绍兴柯桥了解到,那里驻扎着大量的外商,出口地区多为南亚或中东海湾国家。从那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都有条款,规定货物在装船前必须由进口商指定的人员进行检验,或者进口商必须派专门的检验员进行抽查,并出具“检验证书”,信用证才能提交银行议付。笔者做过很多这样的生意,一个都没有遗漏或者丢失。而且,发卡银行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其实只要货物质量可靠,萜烯不是故意挑的,检验合格就能顺利收汇。事实上,我们的许多客户都是第一次与外商做生意,一般都能按时结汇,从而使交易圆满成功。
因此,许多当地银行在处理这种信用证条款时,可以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财务信息。比如生产前的“包贷”,或者出货后的“账单支付”。根据手头的资料,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企业因为这样的条款被“砸”过。当然前提是要仔细了解客户的信用,买卖双方的真诚合作,优质的产品,良好的市场前景!
有些信用证规定“本信用证暂不生效”,只有在开证行发出“授权生效通知”后才能算数。其实只要不是故意欺诈,这样的条款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接受并投产的。因为有这种情况,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对外汇管制极其严格,进口商品要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手续。但是,市场机制在变,“时不我待”。进口商要求货物的生产、装运和审批同时进行,以免错失良机。在相当情况下,出口商可以在收到这种“尚未生效”的信用证后,委托制造商将其投入生产,前提是出口商必须意识到所涉及的风险,并告知开证人在装运前使信用证“生效”。否则,如果货物已经装船,提交的信用证“尚未生效”,开证行可以据此拒付,出口商只能为造成的损失“吃黄连”!
其他信用证规定信用证的到期日在开证行,条款还规定“提示日为提单日后21天”。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会要求开证行将“到期地”改为“出口国所在地的银行”,以避免单据送到开证行时,到期日被延迟,导致拒付。一般情况下,受益人此时必须考虑到D/P期的紧迫性,必须在“邮寄时间”内将单据交付给议付行后才能发送单据。根据笔者多年在银行办理外贸单证的实践,几乎不存在开证行因这类条款而拒付的情况:收到信用证项下单证的“时间”晚了。所以这样的条款,只要受益人把握好时间,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受益人必须注意该条款的“风险”,不能鲁莽。
其他可以接受的“软条款”是信用证要求货物必须符合“某一种”产品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要求载货船舶的“船龄限制”;受益人可以接受对运输航班和路线的规定限制。问题是客户的“信用度”和买卖双方合作的“深度”。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好客户”不是那么好找的。抓住机遇,勇往直前,是“兴风作浪”的前提。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合理谨慎”是必要的,“灵活性”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需要的只是相关业务人员的机智和惊喜感,从而在业务的大潮中发现商机,抓住机遇,让每一笔交易都成为经典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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