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重点笔记:索赔对象和注意事项

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重点笔记:索赔对象和注意事项,第1张

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重点笔记:索赔对象和注意事项,第2张

在进口业务中,有时卖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所交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或由于装运和储存不当、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货物可能损坏或短缺。,进口商可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A.索赔对象

向卖方索赔。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卖方索赔:货物的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原始数量不足;包装与合同不符或因包装不良造成货物损坏;未能按时交货或拒绝交货。

向承运人索赔。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数量少于运单上的数量;为了清洁提单,货物因承运人保管不善而短少损坏。

保险公司的索赔。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B.索赔注意事项

索赔依据。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清单和相关装运单据[如发票、提单(副本)和装箱单]。向卖方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残损差异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证明外,还应附上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索赔金额。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按买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货物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检验费、仓库租金、利息等。);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的索赔应按照相关章程办理。

索赔期。对卖方的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提出。如果商检工作确有困难,可能需要延长,可以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要求对方延长索赔期,也可以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保留索赔权。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索赔期限,按照惯例,买方索赔期限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船公司索赔的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付后一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物损坏索赔的时限是在卸货港将所有被保险货物卸下海轮后两年。

买方的责任。买方在向责任方提出索赔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持货物原状并妥善保管。根据国际惯例,如果买方不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返还货物,它将失去宣布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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