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单证员考试辅导重点笔记:银行保函

2008年单证员考试辅导重点笔记:银行保函,第1张

2008年单证员考试辅导重点笔记:银行保函,第2张

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银行信用作为支付担保,但不适用于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除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种类的交易。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合同当事人往往需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是以银行信贷形式提供的保障措施。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客户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担保。银行作为担保人,应对客户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益人可以根据银行保函的规定向担保人要求赔偿。

1992年,国际商会公布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规定受益人索赔时,只需出示书面请求和保函中规定的单据,担保人的付款以单据为依据,而非某一事实。担保人与担保所依据的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上述规定表明,保证人的责任是首要的、直接的支付责任。

与跟单信用证相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但不同的是,跟单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而保函要求的单据实际上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这种差异使得两者的适用范围大相径庭。保函可以适用于各种经济交易,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另外,如果委托人不违约,保函的保证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信用证的开证行必须提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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