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单证员考试综合辅导:结汇

2008年单证员考试综合辅导:结汇,第1张

2008年单证员考试综合辅导:结汇,第2张

一、结汇的概念
是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等值的人民币。凡未经规定或批准可保留现金的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必须结汇;未规定结汇或未经批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根据银行外汇收入的不同性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凡不能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按照资本项目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有下列外汇收入的境内单位必须结汇,不能留汇。
1。出口收汇或收汇前支付的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其中,以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凭有效商业单据结算,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凭出口托收核销单结算;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的境内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和港口(包括空港口)、邮电(不含国际汇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和各种代理业务提供货物或劳务所得的外汇;
5。各种外汇费用、罚款等。行政、司法机关收缴的;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为个人所有的,不需要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出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济援助项下回收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债权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存款等。;
9。租赁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的外汇;
10。保险机构接受外汇保险的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赠款和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批准的额度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或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出售。
三。经常项目结汇
1。对于境内机构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先结汇或入账,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出口收汇核销单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2。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进行结汇或入账。
(二)对经外汇局认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并以汇款方式结汇的价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收入,银行可先结汇或入账,再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进行核对。
银行应在结汇或入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相关支票手续。收汇单位应持收汇凭证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结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相关核对手续。
(三)非“信得过结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汇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办理结汇或入账。
(4)出口预付款结汇或入账时,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加盖“预付款专用章”的出口收汇及出口合同核销单原件办理。
3。对于境内机构非贸易、单边划转等其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不足2万美元(含2万美元)的,银行可先行结汇或收汇。
4。境内机构非贸易、单边划转等其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等值2万美元以上,金额等值2万美元以上不满5万美元(含5万美元)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原始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办理结汇或入账;价值超过5万美元的,由收汇单位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他文件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经外汇局核准后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境手续。
5。对于先结汇或入账后核查的汇入汇款,银行不得在结汇或入账后出具结汇单或托收通知书,但应在结汇或入账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结汇凭证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并逐笔核查后,出具结汇单或托收通知书。
6。对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证明的,银行不予办理结汇,原币转入银行临时账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结汇信得过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相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将其冲回原币并转入临时银行账户。
7。代理出口项下的出口收汇。若委托方为境内有外汇保留权的机构,收款行可凭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原件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托方为不能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其出口收入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转为原币,收款银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备案结汇,并出具带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
四。信得过结汇企业
外汇局可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确定为信得过结汇企业:
1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法人;
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和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出口收入的核销。国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时,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实行核销员制度(以下简称核销员)。出口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出口收汇核销,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制定。
3。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核销单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或买卖。
4。出口单位在首次申领《核销单》前,应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登记:
(1)单位介绍信和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进口业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复印件;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5)海关登记证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5。核销单自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出口方应当自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交回外汇局注销,并按规定继续办理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在报关日后180天以上(含180天)收汇的远期外汇收入,出口商应在报关前持远期出口合同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在核销单“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未向外汇局备案的,视为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日内,附商业发票和报关单,并将核销单存根联送外汇局。自营出口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应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8。对于出口方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为直接从境外收取的出口货款后,为其办理结汇或进入出口方外汇结算账户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一并书写,并具备以下要素:(1)经办行名称;(二)结汇或收汇日期;(三)收款人名称及账号。(四)收汇金额和币种;(五)各项扣除的明细、金额和币种;(六)结汇净额或入账金额及币种;(7)核销清单编号;(八)“出口收汇核销单”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对于多次出口一次收汇,银行应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收汇对应的核销单编号。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填写所有这些核销单编号。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账,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一)不属于出口收汇且暂不能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赚的;
(三)输入除外汇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外汇账户;
(4)输入各种外汇账户(含外汇结算账户)后,结汇或转出账户的外汇;
(5)从境内其他单位或本单位其他外汇账户转入;
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在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币种和日期,并加盖“核销章”给出口单位,然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给出口单位。
12。报销单的丢失和更换。
(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挂失。外汇局核查后,将统一登报申报注销(费用由丢失核销单的公司承担),并作如下处理:a .注销空白色核销单;b .对已申报出口但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开具“退税补*出口收汇核销单对账单”;c .出口收汇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发,特殊情况下,出口商持核销单对应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后方可补发出口收汇核销单*明”。
(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无核销单向海关申请补发。
(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先向外汇局申请补发。经核准后,外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可为出口单位出具补办核准文件,银行凭核准文件为出口单位补办专用单证,并在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单证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自收汇之日起4个月内未将核销单存根报送外汇局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自报关之日起180日内未收汇或收汇后30日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向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收汇或收汇后30日内未核销的;
(三)出口收汇核销差额无正当理由超过成交总价10%的;
(四)核销单遗失后15日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
(五)未使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交回外汇局注销的;
(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
(七)因通关、暂停、合并、转让等原因,未按时将所有未使用的核销单交回外汇局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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