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单证员考试辅导重点笔记: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008年单证员考试辅导重点笔记: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张

2008年单证员考试辅导重点笔记: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张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跟单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关业务和条款进行了统一的解释,成为跟单信用证业务的行为准则。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新的运输和通讯方式的出现,以及《统一惯例》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国际商会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于1993年5月出版,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于1994年1月1日实施。
“UCP 500”已被世界各国银行普遍接受。在信用证文本中,注明适用于“UCP 500”,因此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UCP500”就信用证业务的各项规定而言,体现了独立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操作中常见的主要条款简述如下:

汇票不应由申请人付款。

银行的文件审查时间是从收到文件的第二天起7个银行工作日。

议付时,议付行应支付汇票和/或单据的价款。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

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可以发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通知,或者保持沉默直到提交单据。提示单据时,单据根据修改准备,即表示接受,修改生效。如果凭证未按修改规定准备,受益人应发出另一份通知以示拒绝。

运输单据的签字必须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在签字时还应表明委托人(承运人)的身份或姓名。

信用证中的禁止转船条款只对经海路从香港到香港的非集装箱转船有约束力。

装运日期以单据签发日期为准。如果单据上有其他注释,如装运日期、启运日期和承运人接管日期,则以日期为准。

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必须签名,发票可以不签名。

信用证业务项下的所有费用应由指示方承担。即使信用证规定此类费用由受益人或其他人承担,如被拒绝,指示方仍有最终付款责任。因此,费用的最终承担者是信用证的申请人。

对于信用证的类型,如果没有规定为可撤销,则为不可撤销;只有“可转让”一词被认为是可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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