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单证员考试辅导:票据

2008年单证员考试辅导:票据,第1张

2008年单证员考试辅导:票据,第2张

随着金融体制和银行结算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建立了以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为主体的“三票一卡”新结算体系,允许票据在经济主体之间使用和流通。特别是90年代初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票据得到了广泛普及和广泛使用。
票据行为具有四个特征:(1)形式性。即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载明法律事项,并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交付票据。(2)因果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不受票据基本关系无效或瑕疵的影响。(3)文学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记载的意思,即使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根据票据上的记载生效。(4)独立性。是指票据上的每一个票据行为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无效或瑕疵的影响。票据是指付款人或者受票人同意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签发的票据为银行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签发的票据为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向汇款人签发的,在汇款人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支付全部存款后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票。汇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银行和收款人。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银行汇票是企业单位或个人存入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用于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可获得、方便灵活、兑付性强的特点。因此,银行汇票很受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的欢迎。它们被广泛使用,并在促进非现场采购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银行汇票已经成为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
银行汇票是以纸质汇票的形式发行的。汇票支付后,开证行与代理付款行之间的资金结算通过各商业银行的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为扩大票据用途,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功能,畅通汇款路线,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发布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定部分分支机构较少、支付汇票有困难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实行代理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具银行汇票,委托另一家银行支付;第二,银行汇票是其他银行签发的。1989年以来,为增加中小金融机构的结算功能,中国人民银行向没有机构的地区发行交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跨系统银行汇票,实行人民银行支付制。自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以来,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兑付跨系统银行汇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陆续与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代理关系,签订银行汇票兑付协议。有鉴于此,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代理商业银行支付跨系统银行汇票的通知》,明确提出从2004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办理股份制商业银行签发的跨系统银行汇票代理支付业务。汇票的代理支付业务应由商业银行按照《支付结算代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代理。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商业汇票一般有三方,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的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承兑的票据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适用于企业先交货后付款,或双方同意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这种票据由买方或银行付款,承兑人负责在票据到期时无条件付款,对付款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购销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付款期限。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以用承兑的汇票采购商品。当销售单位急需资金时,可凭已承兑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销售单位也可以在背面背书转让给第三方支付货款。
自1995年商业汇票首次在煤炭、冶金、电力、化工、铁路等五个行业推广以来,商业汇票的使用量逐年增加。票据用途的扩大,流通功能和信用功能的增强,为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及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基础。目前流通的商业汇票多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很少使用。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存入银行,银行签发的在同一清算区域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的票据。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目前,我国流通和使用的银行本票只有一种。本票是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全面改革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后推出的一种新型支付结算工具。目前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发达的地区广泛使用。
3。检查。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有三方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中国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用于提取现金和转账。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偿还债务等。,可以用支票支付。
支票将通过城市清算提交给发行人的银行进行审查和支付。持票人委托开户行收款时,开户行将所有委托给出票人的支票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所提交给开户行。如果没有在规定的退款时间内退款(备用兑换),收款人的银行会将款项转入收款人的账户。中国所有城市都建立了票据交换所,目前大约有20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建立了票据清分机处理系统。北京、天津、上海、南京、广州和深圳也打破了行政区划,建立了区域清算中心。
为加强支票风险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出票人签发空支票的,银行应当对支票予以退票,并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的2%。重复签发的,银行应当停止签发支票。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虽然包括电子支付在内的各种新型支付工具不断涌现并得到广泛应用,但支票的使用量仍将保持在较高水平。特别是个人支票的普及和使用,将改变支票的结构,成为充满活力的支票品种。
个人支票具有现金和银行卡结算不可比拟的优势。个人支票有助于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减少现金流,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历来重视个人支票的推广。目前,广州、武汉等城市已经使用了一定数量的个人支票。随着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个人支票业务前景广阔。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良好的经济金融形态,我国票据市场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2003年,企业共发行商业票据2.77万亿元,同比增加1.16万亿元,增长72.2%。累计票据贴现和再贴现4.44万亿元,同比增加2.12万亿元,增长91%。2003年12月末,已发行商业票据余额1.28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0.54万亿元,增长73.5%。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余额8934亿元,同比增加3669亿元,增长69.7%。2004年一季度,企业共发行商业票据7366.1亿元,同比增长47.8%;累计票据贴现和再贴现1.02万亿元,同比增长20.2%。3月末,已发行商业票据余额1.3万亿元,同比增长57.2%;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余额9727亿元,同比增长50.1%。
目前,我国票据业务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票据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快速扩大;二是票据本身的融资功能逐渐被发现。票据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短期直接融资渠道,有助于以市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三是金融机构间票据业务发展不平衡,中小金融机构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四是票据业务集约化管理进一步加强,跨区域交易大幅增加。异地贴现的趋势使得各地贴现利率趋于一致,基本维持在略高于银行间市场利率的水平,与银行间市场利率同向波动。
票据市场的发展要适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方式、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需要。它应该在发展的过程中得到规范,而规范又应该促进发展。把发展有交易背景的票据市场作为加强货币市场建设的重要政策措施,加快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票据交易效率。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票据法律法规,整顿票据交易秩序,有效防范票据业务风险,查处票据违法行为。要实行通报制度、退出交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扶优限劣,确保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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