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收款书、托收代理合同和信托收据

代理收款书、托收代理合同和信托收据,第1张

代理收款书、托收代理合同和信托收据,第2张

托收收据也叫托收收据。参见“托收收据”。委托书是付款凭证,而不是即期汇票。在光票托收业务中,有些国家的商人和银行,为了逃避票据上的印刷和各种义务,往往用“代理收据”代替即期汇票作为光票托收中的付款凭证。
收款合同也称收款合同。代收行与代收行就托收业务签订的书面合同。代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办理托收业务时,他们之间通常有一份总的代理合同,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方式(如付款方式等。).但有具体委托事项时,由代收行根据代收行出具的托收委托书办理。
[托收现金合同也叫托收代理合同。见“托收代理合同”。
信托收据也叫留置权和信托函。由客户(进口商)签发的单据,当货物或所有权单据由银行控制时,该客户要求无偿提取货物。信托收据的内容通常由银行决定。文件中明确规定,已取得货物或货物产权证的客户只作为银行代理人办理业务。如果出示货物,应以银行的名义存放;如果货物售出,应立即向银行支付货款;并且银行有权随时撤销信托收据并收回货物。银行规定这些条款是为了防止客户破产财产清算可能造成的损失。因为客户是否按照信托收据中的规定办理业务,完全取决于客户的信用,客户可能根本不按照规定办理业务,所以一般银行不接受信用差的客户的信托收据。如果客户指示(授权)代收行承兑信托收据,一切风险由客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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