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倒闭时付款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寄单面函

开证行倒闭时付款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寄单面函,第1张

开证行倒闭时付款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寄单面函,第2张

开证行破产时付款行的权利和义务【开证行破产时付款行的权利和义务】开证行破产后,付款行的权利和义务是:(1)如果付款行持有单据或承兑汇票,它将处于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将没有优先权。(2)开证行破产后,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拒绝付款。(3)付款后,付款行不能因开证行关闭而对出口商进行追索,也不能超越开证行的清算人而要求进口商直接兑付票据。(4)如果付款行持有开证行的存款或其他资产,有权要求其抵销债务,不足部分可要求清算人分担。
付款的主要责任]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负责向出票人和持票人先行付款,这是信用证的主要特征之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担保单据,属于银行信用。其付款责任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而作出的付款保证,因此开证行负有主要付款责任。出口商可以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直接从开证行提款,而不用先找进口商。开证行对出口商的付款责任是一项独立的责任。
发送一份附在文件上的[封面附表,解释文件情况。由承兑行、付款行或议付行在发送汇票时附于托收行或开证行的信函。该信函列出了所发送文件的类型和数量、业务编号、付款或还款方式、金额、成本以及其他关于文件处理的说明。其作用是方便收单银行检查单据是否齐全,并根据面函的指示处理单据及相关货物。
买方退回单据的权利。付款前,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退回不合规的文件。进口商(买方)凭单据支付现金的义务是基于正确的单据。进口商有权在付款前检查单据,并在发现任何不符时退回单据。这时,货物的产权就“归还”给了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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