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提单寄开证人的风险分析

信用证下提单寄开证人的风险分析,第1张

信用证下提单寄开证人的风险分析,第2张

从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来看,即期信用证给受益人带来的风险无疑是巨大的。目前国际航运业的标准做法是,无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多少份正本,收货人只需提交其中一份正本,经背书后,船公司和船务代理就会放货交货,而不管收货人是否已支付货款。但如果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要求直接将1/3、2/3或全套正本提单寄给申请人(外商),外商可以在正本提单上背书,然后到船公司或船代提货。对于出口产品,银行或申请人可能会对单据极为挑剔,以各种借口要求某些不符点而拒绝支付货款,导致国内出口商钱货两空。
如何防范这种风险?有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风险最简单的防范措施是不接受这种条款的信用证。只要不被接受,风险就不会产生。然而,在现代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自断后路,是不可取的。事实上,只要我们仔细分析,除了那些有意欺诈的人,开出本分行信用证的申请人在业务环节上主要基于三种情况:
第一,由于海运货物运输条件的改善,货物到港时间缩短,而信用证业务单据的流转程序过于缓慢,货物往往要多日才能到港, 而且正本提单还没有到达开证人手中,会增加客户的额外开支。 同时,由于市场瞬息万变,如果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损失惨重。所以信用证的申请人会直接把正本提单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第二,有些信用证申请人是再出口商,所以他们需要尽快办理转船和出运手续。
第三,目前台湾省从大陆进口的间接贸易活动中,台商往往在香港设立“空空壳公司”,信用证需要从台湾省开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开给大陆出口公司背对背。货物从大陆→香港→台湾省运输,几天后到达台湾省。但是信用证的开立需要在出口商的配合下尽快复出口。中间单据的流转时间大大超过货物的运输时间,往往导致货物到达台湾省港口后单据的延误,使发行人除了面临较高的港口费用外,还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所以他们一般都要求“提货单要发给签发人”,这样在办理复出口手续的同时可以先提货。
从实践分析来看,发行方从商业角度提出这样的条款是合理的,但对于受益人来说,这样的条款是有风险的,这使得很多企业拒绝这样的条款。虽然降低了风险,但也减少了贸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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