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谁承担不可预见的地质状况的风险

监理工程师:谁承担不可预见的地质状况的风险,第1张

监理工程师:谁承担不可预见的地质状况的风险,第2张

香港公共工程合同(如EPC合同)中的风险分配反映了业主决定项目时间和成本的愿望。然而,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往往存在争议,如果这种风险完全由承包商承担,详细现场调查的方法和机会将受到限制,承包商通常是该项目的许多投标人之一。很多人认为,如果让合同一方承担一些超出合同一方控制范围且无法估计的事件风险,这样的风险分配一般不会带来满意的结果。这种风险分配方式可能是不经济的,也是有争议的。香港政府很清楚这些批评,但令人惊讶的是,它仍然坚持这种方法。所以,如果你在准备或者投标一个香港政府的项目,一定要多加小心。
即使业主希望承包商承担地质条件的风险,这种完全承担设计责任的方法还是会让业主面临一定的风险。
在一般的传统承包模式下,委托设计的业主负责完整的设计,要求设计人根据详细的现场等调查,对边坡、地基等永久性工程进行优化设计。另一方面,承包商有义务使用根据他已获得的信息和他本应获得的其他信息决定使用的方法来建造永久工程。通常,他的合同设计义务不会超过临时工程的设计,他将确保临时工程不会对永久和长期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然而,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的风险可能要求承包商重新设计业主负责的永久工程,然后承包商不仅负责临时工程和工作方法。
业主关心的另一个不明显的风险是地下设施。地下设施的投标信息可能不准确,这些设施可能会妨碍设计的永久工程,因此此时需要修改设计或转移设施。如果选择换乘设施,会对工期产生影响。而且如果修改设计,承包商会提出工期索赔。除了与工期相关的费用风险外,业主还可能承担修改项目的直接费用或其他相关的直接/间接费用。
风险共担的第三种方法,也是不常见的,是在“参考条件”的基础上适用承包人设定的价格,但如果出现更不利的条件,则根据工程量清单增加支付。这种方式对承包商最明显的好处就是承包商拿到的是实际情况的钱,会让业主尽可能准确的描述参考条件。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重大变化。变更的意义取决于变更是由承包商做出的还是业主做出的,如果是承包商做出的,是否在一开始就得到业主或工程师的同意。参考条件由承包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计和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方案一第13条中定义。
最近在英国流行一种地质条件风险分担的实用方法,即风险分摊方案。该机制的目的是:*如果出现这些明确规定的条件,承包商应承担的经济和时间后果的分担和评估;*超出鉴定所分担的经济和时间后果所引起的各方责任。
例如,如果对遇到的不利岩石条件造成的成本进行估算,可能为100,000美元。业主和承包商可以约定风险对半承担,即双方各承担50,000美元。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无论风险是否发生,承包商的风险承担价格都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因此业主将支付承包商的部分,如果发生额外的风险费用,将支付该费用的一半。因此,如果风险没有发生,但承包商在处理岩石条件时发生的费用(根据公共账簿估算)低于50,000美元,则承包商无权获得额外付款。如果发生风险,且承包商处理风险的费用超过50,000美元,超出部分将由双方以50: 50的比例承担。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时间相关的后果。
那么承包商如何避免或降低地质条件的风险呢?我们很遗憾地说,在国际承包中,特别是在传统的公共工程采购项目中,业主面临的风险很难实现。在英国公私合营采购项目中,承包商实际上承担了项目公司在地质条件方面的所有风险,就像项目公司承担公共机构的风险一样。但市场有时会以政府聘请的现场勘察承包商向承包商出具保函的方式规定风险转移的范围。
我们刚刚在业主和承包商的设计责任分担中介绍了分包商和顾问对业主的保证。此外,在英国法系国家获得间接担保的另一种方式是将现场勘察报告“转让”给承包商。&审查大&/通常,这需要公共部门确保由其委托的现场调查承包商完成的现场调查报告不仅要交给公共部门,还要交给承包商。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现场调查承包商对其报告的准确性直接向承包商负责。【/br/】承包方对地质条件承担责任,其实是一个双方实力的问题,不会影响公平性,也不会影响谁有能力承担风险。简而言之,是风险分配博弈的结果,也是自由市场经济的特征。当然,这并不是说它反映了最有效的风险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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