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不包料”的营业税处理技巧(二)

“包工不包料”的营业税处理技巧(二),第1张

“包工不包料”的营业税处理技巧(二),第2张

此外,我国税法还对下列特殊施工行为的税收营业额作了明确规定:
(1)无论对方如何进行结算,修理、装饰等工程作业的营业额均应当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材料、动力等价款。
(2)从事安装工程的,以已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格。
(3)自建的营业额按同类工程价格确定;没有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公式确定计税值:
计税值=项目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招标投标项目营业额。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标底报价应包含营业税。中标价格是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如中标价格后有调整,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为营业额。
[案例1]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营建筑安装业务。2003年6月,与甲方的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约定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约500万元,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人工费200万元。2003年11月工程竣工,地税部门的同志要求公司按700万元征收营业税。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并不理解,但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没有拿到500万元的材料费。为什么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承担这部分税收?
[求解答]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营业额应该是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无论如何与对方进行结算,其营业额都应当包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其他材料、动力的价格。
据此,地税机关要求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700万元计算营业额是正确的。
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签订“材料供应”建安合同时要注意。其必须将上述税收政策告知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然后将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的营业税作为建筑工程预算的一部分,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否则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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