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四)

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四),第1张

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四),第2张

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
第8.4.1条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1。高度不超过24m的厂房、仓库、科研建筑(遇水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800座以上的剧院、电动*俱乐部和1200座以上的礼堂、体育馆;
三。车站、码头、机场大楼、展览馆、商店、病房大楼、门诊大楼、图书馆、书库等。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
四。七层以上的单元房、六层以上的塔楼房、楼道房和底层有商业网点的单元房;
五、五层以上或体量10000m3以上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结构古建筑;
第8.4.2条下列建筑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可燃材料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仓库(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级或四级、建筑体积小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5000m3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罐,建筑容积小于500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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