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十五)

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十五),第1张

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十五),第2张

第十章电与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电气设备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电气设备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料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和仓库;
2。易燃材料堆场、甲、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储罐区;
3。1500座以上的影剧院、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百货商场、展览建筑等室外消防用水量25 L/s以上的公共建筑。当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供自备发电设备;
四。民用建筑、储罐(区)、露天堆场等消防电气设备,除第一、二款外,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蓄电池可作为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电气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在发生火灾时生产、生活用电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电气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管道保护。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中,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当暴露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措施。当使用绝缘和护套由非阻燃材料制成的电缆时,不必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沟内。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十五)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