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十七)

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十七),第1张

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十七),第2张

第10.2.6条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和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的展厅和业务厅、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演播厅、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300㎡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疏散应急照明的最小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入消防配电线路。
第10.2.8条医院病房、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的疏散走道和门。,应配有灯光疏散标志。
歌舞娱乐场所和地下商店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或近地面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应急照明应设在墙上或天花板上。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离地面1m以下的墙上,走道上指示标志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应急灯和疏散标志应配备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第10.2.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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