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法规: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2)

考试管理法规: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2),第1张

考试管理法规: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2),第2张

1.2行政法相关知识
1.2.1了解法律的概念和行政法的起源。
1。广义的法律概念: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概念: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和。,由法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对各项社会事务实施国家行政管理。
2。行政法渊源又称行政法律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基础和来源及其外在表现形式。中国只有成文法才是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它是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依据和渊源,是行政法的渊源,是特定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法律依据: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法律渊源。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规是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和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法规。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规章的依据。
(4)地方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法规的依据。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范围较窄,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人大在制定机关管辖的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制定法规的依据。
(6)规章制度。规章又称行政规章、国务院规章和具体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法律解释。
(8)其他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命令。

1.2.2熟悉依法行政的意义p18-19
依法行政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强化国家公务员和人民群众的行政法制观念,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建设。

1.2.3熟悉行政行为的内涵p25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国家行政任务的组织所产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是行为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是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客体,即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人。
(3)是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是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是行为的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然引起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2.4掌握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p19-21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立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紧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照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①行政职权只有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行政主体(指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需要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行政授权和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律的要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它意味着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客观、适度、合理,行政机关应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三种情况:
①在没有法律规定的限制时,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范围和方法。具体措施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法律常规的情况下合理解释而采取。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有五条:
①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相对人的客观实际;
②行政行为应当基于适当的考虑,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要对同一事实区别对待;
④符合自然规律;
⑤符合社会公德。
(3)行政紧急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因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确认。从广义上讲,行政紧急原则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超常原则,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补充,是行政法治原则的特殊而重要的内容。一般来说,行使一般行政权力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有明确无误的紧急情况。
②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事后应当报法定机关确认。
③行政机关采取的紧急行动应当受到主管机关的监督。
④正确行使应急权力,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

1.2.5把握行政主体合法性的内涵、内容、程序和权限p25
(1)行政行为主体从法律上密封了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2)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适当、合法的条件。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即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必须符合与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法定程序要求和程序的一般要求。
(4)行政行为的合法权限是指行政行为的行使必须在一定的区域、时间和条件的限度内,行政主体不能超越行政权限的界限。

1.2.6熟悉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p20

行政合理性与合法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违反合法性原则的,不再追究共理性;然而,一个自由裁量的行为,即使不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的推进,本来是合理性的问题,但可能会提升为合法性的问题。

1.2.7了解行政立法的意义、内容和基本要求p26
(1)行政立法的意义在于,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形式,其目的是实施宪法和法律,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种社会事务的行政行为、程序、内容和形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保障。
(2)行政立法包括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形式和立法内容。我国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特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立法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咨询、审查、通过、审批、备案和公布。
立法表述是制定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立法内容是关于国家对社会事务各方面的管理。
(3)行政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遵循我国立法的一般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集中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政策导向原则,又要根据行政立法的特点,特别注意坚持从实际出发、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2.8掌握行政责任与监督的基本内容p28-30
l、行政法律责任
(1)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它有两个特点:一是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可以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与行政相对人违法、实体违法与程序违法、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等。第二,法律责任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符合应当追究其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行政法律责任有四个要素。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构成违法行为;第二,行为人要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第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基于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2)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一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法定责任原则,即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必须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如果追究行政违法的行政法律责任,也要严格按照行政法办事。第三,自我负责的原则。谁触犯了法律,谁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第四,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实事求是,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2。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和职责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纠正。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和评价:一是是否坚持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廉洁勤政,努力为人民服务。是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积极为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
根据监督的主体、对象、表现形式、法律效力、方向和程序,行政管理的法律监督分为不同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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