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

考试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第1张

考试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第2张

第四章分区规划

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大、中城市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区划应在市区范围内同步进行,编制过程中应及时协调区划。
第二十三条分区范围的划定,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区、街道等城市行政区划和河流、道路等自然风貌确定。
第二十四条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分区规划需要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对本次分区的要求;
(2)各区人口现状;
(3)各区土地利用现状;
(4)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工业、仓储、市政公用、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
(5)各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六)小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分区规划文本第二十六条内容
(一)总则: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2)土地用途分区原则和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3)分片区各片的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并列出用地平衡表;
(4)道路(含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高压走廊、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和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分区规划图
(一)规划分区位置图。不限比例,显示城市各个分区的位置;
(二)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如下:
1。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分类和地块划分,深度以《城镇土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2。市辖区、区和居住区中心区的位置和范围;
3。重要地名、街名和主要单位名称。
(3)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如下:
1。各类用地的规划界线及其深度与现状图相同;
2。规划的市中心、区中心和居住区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绿地、河湖、高压走廊、文物古迹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
(四)各区能力建设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分区界限;
(5)道路广场规划图。
1。规划主次干道、支路主要控制点的方向、红线、横断面、坐标、标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
3。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六)各项目管网规划图。根据需要,标明现有和规划工程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径和服务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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