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海南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1张

海南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2张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告、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告、查询和核实。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

为方便考生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委托相关媒体向考生提供考试成绩查询服务。考生可于11月21日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语音电话(16899800)查询成绩。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海口市凤翔路海南省司法厅办公楼二楼203室)提出分数核实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区、考点和考场、联系方式,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以及参加试卷一、二、三但无考试成绩的人员。考试成绩已经核实并通知本人的,不再核实。办公室将不接受逾期申请的候选人。

二、合格分数线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资格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应于2008年12月1日至20日(周六、周日除外)亲自向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报名资格条件放宽的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异地报考的报考人员,应当自12月1日起(周六日除外),在7日内到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报名材料转户籍所在地确认手续,并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时间和措施另行通知。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资格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同底片;

(5)户籍所在地(暂住地或工作地一年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行为鉴定证明原件。注:军人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鉴定证明原件。

(6)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司法部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经审查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附件: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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