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上海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1张

上海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2张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11月21日公告,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报名资格条件放宽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放宽至280分。为做好今年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发布、成绩核定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成绩发布和查询。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考生可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http://www.sk.justice.gov.cn)查询考试成绩。同时,我局将向考生邮寄书面成绩通知书,邮寄地址以考生提供的邮寄地址为准。考试成绩以加盖我办公室印章的书面成绩通知单为准。未收到成绩通知的考生,请电话联系我。

二、分数验证应用

考生对分数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分数核实。只对论文四或参加过论文一、二、三但没有结果的论文进行分数检查;仅限于检查报考人员试卷上各题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司法部负责组织分数核查,我局负责受理申请人分数核查申请,并将申请分数核查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司法部。审核结果将由我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分数只查一次,最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没有复查。

分数验证申请的方法和步骤:

(1)网上申请。报考人员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http://www.sk.justice.gov.cn)“成绩核实”栏目进行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网上申请后,申请人须于11月27日至12月12日(周末除外)期间,持本人准考证、成绩通知书及成绩核定申请书复印件到我处(本市吴兴路225号2308室)进行现场确认。分数核查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我局不予受理。

(3)申请人已在网上提交申请,但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现场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受托人必须提交委托人应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达到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360分)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限内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

资质申请的方法和步骤:

(一)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于12月1日至12月12日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http://www.sk.justice.gov.cn)“资格申请”栏目进行网上报名。

(二)现场核实确认:网上申请后,申请人还须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日期:12月15日周一至12月21日周日;具体时间:上午9: 00-11: 30,下午13: 00-16: 30(周末照常受理)。地点:本市曹豹路38号华夏酒店三楼华夏厅(近光大会展中心)。申请人未在网上提交申请的,现场检查确认不予受理。

(3)现场核查确认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核查。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考试结束后由受理申请的考试机构退回)及复印件。

2.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军官证、士兵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由受理申请的审核机关退回)及复印件。

3.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经受理申请的认证机构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提交外国及港澳台省学历证书的,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原件(经受理申请的考试机关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2寸(46mm×32 mm)同一底片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

(4)特别提示

1.户籍在报名资格放宽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上海考区内异地报考的报考人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报考人员须于12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周末除外)上午9: 00-11: 30、下午13: 30-17: 00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成绩通知书到我处(本市吴兴路225号2308室)办理报名材料转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确认手续。

2.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报名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省居民,按照报考资格时核实内地报考人员的工作程序和办法报考。

为方便居住在台湾省岛内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资格,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网上申请后,可直接到我厅确定的现场查验确认地点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将本人在台湾省公证的身份证的公证复印件,连同上述其他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发送至我局。不需要去现场提交材料。当你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认证机构会对申请人的成绩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进行验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

4.现场检查和确认由申请人自行办理。申请人确因出国或因病住院,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到现场办理核实确认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除了申请人应提交的所有材料外,受托人还须提交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出具的境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除此对象外,其他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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