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导: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

复习指导: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第1张

复习指导: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第2张

一、竣工收尾计划的编制

《规范》第16.2.1条规定:“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工程交付和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工作,成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工程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

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项目经理对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全面负责,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应当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由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

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的总经理,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收尾工作,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施工组织管理。项目经理要从大局出发,从小处着手,认真反复核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项目,在竣工收尾计划中列出缺项,下达到施工作业层,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竣工,组织验收。

项目经理要根据零敲碎打的收尾工程,产值低,工程量小,往往无人关注,长尾的特点,做好施工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编制竣工收尾计划时,项目经理应特别注意两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基础工作:

1.成立完工小组。

当工程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项目经理部有针对性地组织和配备竣工收尾小组,明确分工和管理责任制,根据情况定岗定责,按岗定责,考核责任,限期完成工程。收尾小组应由项目经理亲自挂帅,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材料|建工教育网|施工站|领导、班组长等。整理项目要有验证程序,建立完善的整理体系,形成目标管理保证体系。

2.实施完工收尾计划。

根据施工项目的专业技术特点,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竣工收尾计划,并纳入施工生产计划的统一汇总,实行目标管理模式。正式计划发布后,作为管理层和操作层岗位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竣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现场施工和资料整理两个部分,两者缺一不可,都关系到竣工条件的形成。

二、竣工收尾计划的检查

《规范》第16.2.2条规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当检查竣工收尾计划的执行情况,重要部位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制度,严格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竣工收尾计划的反复检查。与施工、质量、安全、材料、内业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对计划的整理、修补、成品保护、资料整理、现场清理等进行检查和核对。按照分工原则逐项完成,做到一项完成,一项验证,一项淘汰,不留整理遗憾。

高起点、严要求检查完工收尾计划。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严格检验。如发现有偏差,应及时调整和纠正。发现问题,应当强制整改。检查竣工收尾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收尾工程均已完成,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自检合格,各种检查记录|建设工程教育网|施工站|记录及评定资料齐全;

(3)水、电、气、设备安装、智能化等。已经过测试和调试,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4)建筑室内外施工要文明,周围2m以内的场地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收集、整理、装订成册,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三、工程竣工自检的步骤

《规范》第16.2.3条规定:“项目管理部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计划后,应当向企业申报并报送有关部门验收。对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应按质量验收标准检查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和资料提交承包单位汇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负责施工|建设工程教育网|施工站|单位;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向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经理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收尾计划并确认具备竣工条件后,应按规定向所在企业申报,交有关部门进行预验收,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质量观感记录,对工程施工质量作出合格结论。

工程竣工阶段自检的步骤:

(1)对于承包商独立承包的施工项目,企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部施工管理人员和企业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二)对依法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连带责任,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自检、复验和报批,直至工程竣工交接检结束。

(3)一般情况下,当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请监理机构组织竣工预验收,审查工程是否具备正式竣工验收条件。建筑工程采用总分包管理模式的,应分两步进行:首先,分包商对工程进行自检,并向总承包商提交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档案,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进行相应的复检和验收;然后总承包商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监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对工程|建设工程教育网|施工站|工序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予以签认。

根据竣工验收程序,项目经理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扎实充分的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从根本上保证工程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

四。交付和竣工验收协议

《规范》第6.2.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验收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通知,说明拟移交工程的情况,约定竣工验收的有关事项。”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 19—2000)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机构受发包人委托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理。承包人已全面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监理机构审查并签署验收意见后,发包人方可组织正式验收。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预约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说明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现场准备和竣工资料审查的结论。预约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应当表达两层意思:一是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了建设工程的施工内容,预验收合格。第二,要求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工程的正式竣工验收。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复习指导: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