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导: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建议

复习指导: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建议,第1张

复习指导: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建议,第2张

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价格”的确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风险因素和措施必须有明确的评估标准。

作为一名建筑企业的工作者,通过工作实践,就工程量清单计价及相关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谈谈自己的思考,与大家分享。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不尽如人意。

建部字(2005)第26号《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于2005年1月1日生效,建部字(2004)第98号通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细则(试行)》也于2004年4月1日生效,明确提出“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其他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总额计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

通过这几年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和使用不尽如人意,甚至有些建设工程还在使用早已停止使用的2000年定额。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针对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和动态管理。它是从工程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对于我国施工企业来说,它包括投标阶段的价格确定、合同履行阶段的成本控制和最终竣工结算阶段的成本控制。

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现状及原因: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其核心应体现为:投标人自主报价,数量变化价格不变;企业投标报价应针对本招标项目的单项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还应该包括风险因素和措施的清单,这样才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所以,投标阶段的报价对企业来说尤为重要——而我们在这个阶段制定的评标方法恰恰相反。比如太原市采用的拦标价法成为中标的第一道门槛,企业自主报价成为a 空说——比拦标价高一分钱就是废标;而拦标价往往是由业主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往往不完全或根本不考虑风险因素和措施。其实是不合理的市场平均成本。企业为了中标,只能报“低于拦标价”,导致从一开始就有不信任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的想法。“只为中标而投标”的做法层出不穷。

同时,施工企业几十年来“工程造价定额”的传统现象仍然十分牢固,真正适应市场招投标报价、有效控制制造成本的企业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尚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企业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方法和财务核算方法尚未形成。不愿承担风险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进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合同履行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的现状及原因;

在合同履行阶段,主要环节应该是工程量的确认和进度款的支付。双方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在|建设工程教育网|进行结算和支付,结算方式与Fidick条款中的计量支付一致。工程量的确认应与合同规定的内容(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相一致。是对承包商已完成的工程数量、工作内容和进场材料的计量、测量和检验。一方面,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及时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的支付,工程量清单计价没有发挥作用——这也形成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没有确认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现状。

另一方面,也有大量的企业和项目考核标准(企业定额)使承包商没有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工程量清单中标的项目仍采用传统的项目预算定额考核方法;同时,现阶段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口径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也是工程量清单本质上难以推行的重要因素。

在竣工结算阶段,由于各种问题,抛弃投标报价和合同约定,从零开始的情况屡见不鲜,从根本上违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也是招标阶段开发商和承包商都不重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因。合同的不诚信履行也造成了因工程结算延误导致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现状;也违背了《建设工程结算编制规则》CECA/GC3—2007中工程结算的含义。

工程造价管理建议加强招投标阶段的价格管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产物,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招标。

随着合理低价招标的逐步采用,投标活动中价格的确定变得越来越重要。目前各省市都有专门的评标办法,其中对价格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标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显著的作用,似乎很难稀释标底,直到短时间内取消。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标底即价格的监管,制定以标底为重要影响因素的评标评分规则。杜绝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发包人意图编制标底,投标人无奈接受的情况。尤其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价格”的确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有明确的风险因素和措施的评估标准。

“块价”显然是为了防止“高估计算”而设置的。反过来,谁来审查它的合理性?投标阶段的价格确定了,做好了,才能为合同的诚信履行和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完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对工程竣工结算市场行为的监管;

工程结算作为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直没有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工程结算不确定是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4年以来,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国清理欠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边清边欠的现象屡禁不止。建筑企业的应收账款每年都以非常高的速度增长,而其中,由于工程结算的拖延,业主以此为借口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占了大多数。项目经理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发包方恶意违约外,由于工程结算未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债权债务难以量化确定,这也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发包与合同计价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章和文件,并不能从根本上根治发包人拖延结算、一审再审的做法。只有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争议诉诸法律时,法院才能根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裁决。

从政府招标到项目验收备案制度都有很好的管理制度。目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主要是基于建设工程教育网,由工程质量验收所制定。但工程结算没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这标志着建筑市场交易的最终完成。正是由于这种不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工程结算是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目前,在很多用人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更有必要加强监管。项目经理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在现阶段工程验收制度的基础上,向后延伸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体现对建设参与各方市场行为的监管,将工程结算文件纳入竣工备案管理范围,使市场参与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强制要求明确区分竣工与不竣工两个环节,实行不结算不竣工制度——即防止商品在价格确定之前就给人,然后再谈价格。

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作为独立程序增加,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双方均可使用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交接的前提是双方是否完成了工程结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公平交易的原则下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只有这样,承包人才能更好地行使留置权、折价权、依法拍卖权和优先受偿权。

工程结算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相结合,不仅符合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也是从根本上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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