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导:地方法规能决定合同有效性吗?

复习指导:地方法规能决定合同有效性吗?,第1张

复习指导:地方法规能决定合同有效性吗?,第2张

1996年8月,新疆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与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外墙铝板装饰工程设计安装合同》、《装饰施工合同》、《前格栅玻璃屋面施工协议》,合同总价约730万元。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开始施工,1997年1月竣工,双方进行了结算。此时酒店只支付了310万元↑建工教育网一级建造师↑还有约420万元未支付。装修公司费尽心思索要420万工程款,却始终没有追回欠款。2000年,装修公司无奈将酒店告上法庭。

庭审中,装修公司称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对酒店的装修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已交付酒店使用。同时已与酒店结清工程款,双方已签署竣工结算书认可。因此,酒店在竣工后拖延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装修公司据此主张酒店返还工程款并赔偿违约金。

但酒店认为上述三份合同无效。原来,根据当地建管部门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引进和使用外省施工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所有外省、区施工企业必须到自治区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签证、注册和登记的外省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入新疆建筑市场。而装修公司并没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注册手续,所以按照当地的规定是没有资格在当地承包工程的。酒店据此主张装修公司未签订上述三份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无效,酒店无需承担违约金。

但法院认为,装修公司的所有条件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规定,因此只要其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对于未按新疆当地建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法院表示,根据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新疆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只是地方性法规。因此,米↑建工教育网↑店一级建造师提出的“无效合同”是毫无根据的。根据法院判决,酒店返还拖欠的420万工程款;向装修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00万元。

地方性法规不能否定这种情况下的主体资格。事实上,建筑企业去外地施工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施工单位试图利用这些当地关于企业资质的法律法规,不承认施工单位的主体资格,然后以此为借口不履行合同。这些地方性法规能否作为否定企业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已经给出了答案:“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是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对进入当地建筑市场的企业施工资质的规定不能作为判断合同主体资格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即使施工企业暂时没有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签证、注册或登记,只要双方订立了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就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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